(壹)無住房公積金購房使用記錄且至少有壹人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購買保障性住房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滿2年的,貸款額度按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余額之和的20倍計算。
(二)貸款申請人不符合20倍計算規則條件的,貸款金額按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公積金余額之和的6倍計算。不再執行原計算規則“根據10倍已用記錄余額計算貸款金額”。
(3)取消擔保貸款額度,原貸款額度放寬至1.8萬壹人,36萬兩人。照顧政策不再執行。
(四)其他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不變。
1.貸款申請人需要連續繳存6個月才能參與貸款額度的計算。
2、經濟適用房貸款,無論有無使用記錄,仍按20倍計算。
3.創新創業人才和現役軍人配偶無住房公積金使用記錄的,貸款額度仍放寬至60萬元。
(5)註意事項
1.按照余額20倍計算貸款額度,需要滿足“無住房公積金購房使用記錄+貸款前至少有壹人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滿2年”的條件。
2、住房公積金使用記錄是指貸款記錄、購房記錄、貸款還款記錄。確定貸款記錄的標準不變,即公積金貸款(包括公眾公司貸款)。提取記錄僅指購房和還貸的提取記錄,其他類型的提取記錄(如租房提取、重大疾病提取等。)不屬於購房提取記錄,不影響貸款金額計算。
3.只要多名貸款申請人中有壹人連續繳納公積金滿2年,就可以按20倍計算貸款額度。其他貸款申請人公積金連續繳存滿6個月的,公積金余額可按20倍計算。
4.住房公積金連續繳存滿2年,是指個人公積金賬戶自申請貸款之日起連續繳存滿2年,首次匯繳時間滿2年。
基於:
自2021 10 18起,本次政策調整未涉及的內容仍按原規定執行。
在常州市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符合貸款條件的貸款申請人,按照“月均賬戶余額×貸款分配系數”的方法計算貸款額度,貸款額度不超過貸款申請時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10倍。
月平均賬戶余額是申請貸款時向前計算60個月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月平均余額。不滿60個月的,按60個月計算。符合貸款條件的多個貸款申請人的賬戶余額可以合並計算。主借款人與* * *同壹借款人在本市無使用住房公積金購房記錄的,貸款分配系數為40;壹人有使用住房公積金購房記錄的,貸款分配系數為10。估計按60個月月均賬戶余額的40倍計算的可貸金額,與調整前賬戶余額計算的可貸金額基本壹致。
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符合貸款條件的貸款申請人,按照“貸款申請時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6倍”的方法計算貸款額度。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申請人和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申請人申請貸款,貸款額度按相應規則分別計算。
基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