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向行政受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按照本《須知》第六條所列目錄提交申請材料,受理中心工作人員按照《境內第三類、境外醫療器械註冊申報資料受理標 準》(國藥監械[2005]111號) 的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 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 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 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壹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事項 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 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二)審查:
行政受理服務中心受理後,即將申請材料送交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進行技術審評,技術審評包括產品檢測和專家評審,技術審評不能超過60日。但經專家評審,對申請人提出整改意見的,申請人整改時間不計入許可時限。
(三)許可決定:
收到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完成技術審評的資料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30日內作出予以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決定,不予註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四)送達:
自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SFDA行政受理服務中心將行政許可決定送達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