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藥品經營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當經過批準。
藥品經營企業的經營範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生物制品;中藥材、中藥飲片、
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原料藥及其制劑、生化藥品。
根據上述規定,中藥材、中藥飲片的經營屬於藥品經營許可範圍。
擴展數據: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八條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壹)申請人向擬申請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的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和簡歷;
2.執業藥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擬經營藥品的範圍;
4.擬設立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進行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請人向相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中標通知書上註明的日期為中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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