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標準分類:
(壹)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廢紙類、塑料類、玻璃類、金屬類、織物類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充電電池、扣式電池、燈管、棄置藥品、殺蟲劑(容器)、水銀產品等。
(三)廚余垃圾,又稱濕垃圾,是指易腐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家庭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核、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餐飲經營者和機關、部隊、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集體食堂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以及廢棄的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
(四)其他垃圾,又稱幹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
擴展資料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進行處置,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配備處置設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
(二)設置在線監測系統,並保持正常運行;
(三)建立臺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車輛、種類、數量、分類質量等信息,並按照規定上傳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四)處理產生的汙水、廢氣、廢渣、粉塵等,實時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實現達標排放,防止汙染周邊環境;
(五)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年度環境報告書、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主要汙染物排放數據、環境檢測等信息;
(六)制定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方案,報區、江北新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江蘇人大網-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