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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建成區、縣級市和吉利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市建成區是指澗西區、西工區、老城區、浐河區和部分郊區。第三條市、縣級市和吉利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遵循統壹領導、分工負責、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縣級市、吉利區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區(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建設、園林、規劃、公用事業、衛生、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第五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並有權批評、制止和舉報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和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執行公務。第六條在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第二章城市容貌管理第七條本市建成區內的建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容貌標準應當嚴於國家標準。

縣級市和吉利區建成區內的建築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第八條沿街建築應當按照市、縣級市和吉利區人民政府的規定進行整修和刷新,保持外觀完好、整潔、美觀。第九條在市、縣級市、吉利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臨街建築物的陽臺、平臺、外走廊和窗外,懸掛或者堆放物品,封閉陽臺、平臺和外走廊,設置懸掛平臺、遮陽棚和遮篷帳篷,應當符合人民政府的規定。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和搭建建築物。因建設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市、縣級市和吉利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壹條臨街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護欄或者圍擋,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施工用水不得流出場外。必要時應覆蓋停工現場。第十二條行道樹、綠籬、花壇(池)、草坪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汙水不得流入街道。枯死和損壞的樹木、綠籬和花草應及時補植。第十三條禁止在主要街道兩側生產加工、擺設攤點、經營商店和堆放物品。為方便群眾生活,確需擺設的攤點,應當按照市、縣級市、吉利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時間、地點經營。

其他街道兩側需要臨時占用的,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集貿市場、攤點應劃到市內,設施完好、整潔,界限嚴格,標誌明顯,不得越界經營。第十四條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閱報欄、海報欄、霓虹燈等。應當設置內容健康、外形美觀,組織者應當及時修復、刷新或者拆除。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經市、縣級市、吉利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五條禁止在建築物、設施和樹木上塗寫、刻畫、張貼廣告。

除國家規定的節日和全市性活動外,在建築物、設施和樹木上臨時懸掛、張貼宣傳品的,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在規定期限內清除。國家規定的節日和全市性活動標語,應當在節日和活動結束後壹周內撤除。第十六條市政、郵電、交通等公共設施應當保持完好和整潔。第十七條城市道路應當保持平坦。道路挖掘時應設置醒目的標誌。作業結束後,應及時清理現場,恢復路面。第十八條在市區運行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外觀完好、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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