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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在家打人的醫生,如果雙方達成諒解,能逃脫處罰嗎?

雙方達成諒解,不免除刑事責任。認識只會作為量刑的依據,酌情減輕處罰。但目前來看,雙方沒有達成諒解的可能。

壹、事件全過程據警方通報,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某小區發生壹起打人事件。原因是陸某某的孩子在與另壹個孩子爭搶玩具時受傷。然後陸某某氣得找到兒子幼兒園同學家,在家裏打了孩子壹巴掌。在此過程中,陸某某與男童60多歲的爺爺發生肢體沖突,導致爺爺腿部骨折。江蘇省南京市警方發布通報稱,陸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進壹步偵辦中。

第二,盧某某可能構成犯罪。本案中,打人的陸某某對其打人行為進行了分析。如果受害人不是輕傷,就是尋釁滋事罪。如果是輕傷,則構成故意傷害罪。這兩種罪名都是公訴案件。雙方達成諒解,不代表犯罪事實沒有了,只能根據情況從輕處理。可以說被免除刑事責任的概率很小,幾乎不可能。

三、傷者情況根據媒體披露的消息,被打的兩人中有壹人聽力受到影響,目前還沒有做出傷情鑒定。如果鑒定的話,至少是輕傷;而孩子的爺爺,下肢骨折,多數情況下可以達到輕傷二級。事發後,盧某的妻子上門道歉,沒有得到對方的諒解。對方必須堅持按程序公正處理。

結論:陸某某因兩個孩子打架,打孩子和老人耳光,屬於違法行為。大多數情況下,他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他積極賠償並取得罪犯諒解,可能會贏得緩刑的結果。所以,遇到事情,壹定不能沖動。妳應該舉報,起訴,不要試圖用拳頭解決問題,尤其是在對方家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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