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出臺《漳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涉及六大政策調整,條條關系群眾切身利益。
調整壹:按醫療機構級別享受待遇。
醫療機構設置三甲、三乙、壹級,級別越低,住院報銷比例越高。
在漳州市範圍內就醫費用扣除醫保政策起付標準後,三級甲等醫院基金支付比例為55%,其他三級甲等醫院基金支付比例為75%,二級甲等醫院基金支付比例為85%,壹級甲等醫院基金支付比例為90%。
調整二:制定生育傾斜政策。
市民在漳州市區醫院住院分娩,執行病種定價標準,不設起付線。在二級及以下醫院分娩,醫保基金報銷100%;在三級醫院分娩,醫保基金報銷90%;在三級甲等醫院分娩,醫保基金報銷80%。
實行新生兒 "落地參保",即新生兒出生90天內辦理當年參保繳費手續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2022年10月4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的新生兒,如只辦理下壹年度參保繳費的,按下壹年度居民醫保標準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對出生90天內未及時參保且因病死亡的新生兒,父母任何壹方屬於漳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相關合規搶救醫療費用按其父母在漳州市的參保標準納入醫保待遇保障,由轄區醫保經辦窗口手工辦理。
調整三:普通門診統籌支付比例上調。
不設起付標準。起付標準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支付比例提高到75%。範圍為市行政轄區內基層公立醫療機構(含漳浦二院、漳州古雷港經濟開發區第壹醫院)。
單病種門診統籌支付的醫保藥品費用按有關文件要求由居民醫保基金單獨支付,不納入普通門診統籌基金支付範圍。
調整四:門診特殊病種起付標準變化。
有多個定點的,起付標準按當年選定的最高級別醫院計算。高血壓、糖尿病在公立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治療的,不設起付標準;重性精神病(含精神分裂癥)不設起付標準;肺結核在定點醫院治療的,不設起付標準。
起付標準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由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精神分裂癥、重性精神病市內支付95%,其余病種市內支付75%,其余病種市外支付70%。
患有兩種以上門診特殊疾病的,按其中最高的壹種計算支付限額;同時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的,不累計支付。
調整五:異地轉診住院支付比例變化。
在漳州市區外就醫經正常轉診程序或因急診搶救的,三級醫院基金支付比例為45%,二級醫院基金支付比例為75%,壹級醫院基金支付比例為80%;在漳州市區外就醫未辦理轉診手續的,三級醫院基金支付比例為35%,二級醫院基金支付比例為65%,壹級醫院基金支付比例為70%。
調整六:大病保險個人年度支付金額上不封頂。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是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被保險人,參加本市居民醫保的參保人員集體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以參保居民為被保險人,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本市居民醫保政策範圍內的費用;
由居民醫保基金支付,個人年度累計負擔的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超過 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按分段累進制比例支付。大病保險個人年度支付金額不設封頂線。
對特困供養人員、孤兒、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因病致貧返貧人員實行大病保險傾斜支付政策,大病保險起付標準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