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省重點建設項目,是指對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並達到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投資規模,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列入省重點建設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第三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實行統壹管理、分級負責、重點保護、聯動推進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地區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采取措施支持和保障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的順利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第五條省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管理部門負責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省重點建設項目辦公室承擔具體日常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文物、公安、金融、人防、檔案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的職責確定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的工作職責。第二章 項目確定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每年確定並公布當年省重點建設項目名單。第七條 重大基礎設施項目、重大產業項目或者其他在細分領域具有戰略性突出優勢的產業項目、重大民生和社會事業項目、重大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優先列為省重點建設項目。
辦公樓等非公益性建築、商業性房地產開發項目,其他不具有基礎性、戰略性、前瞻性的項目,不得列為省重點建設項目。第八條 列入當年省重點建設項目名單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的要求;
(二)投資規模達到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標準;
(三)項目建設單位、建設規模和建設地點已經確定;
(四)建設資金或者資金來源,能夠滿足連續建設的要求;
(五)已經有關部門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批復(備案)。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應當結合項目建設單位的申報,每年對本部門、本地區的重點建設項目進行篩選,並於當年10月31日前向省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主管部門報送本部門、本地區下壹年度擬建省重點建設項目名單和申報材料。
中央在湘企業和省屬企業中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單位的建設項目,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管理部門申報。第十條 申報省重點建設項目,應當提供下列事項載明的申請報告及有關資料:
(壹)項目建設單位、建設規模和建設地點;
(二)項目建設資金或資金來源落實情況;
(三)項目前期工作目標或年度投資計劃;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立項批復(備案)。第十壹條 省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實,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審查提出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議名單,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對符合第八條規定條件的重大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未主動申報的,必要時省人民政府可直接確定省重點建設項目。第十二條 每年6月30日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市州人民政府、中央在湘企業和省屬企業可向省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主管部門申報本部門、本地區、本單位當年新增的省重點建設項目名單。
省級重點建設項目申報增補名單的確定,按照本規定第十條和第十壹條的規定執行。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負責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嚴格執行招標投標、工程監理、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竣工驗收、竣工財務管理等法律、法規和制度;
(二)負責項目的規劃、資金籌措和管理、建設等各項管理工作;
(3)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交通、通訊、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參建單位依法簽訂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督促各環節執行質量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依法與參建單位共同承擔工程質量終身責任;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以政府投資為主的省重點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標準、概算組織實施。因特殊情況,確需擴大或縮小建設規模、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調整項目概算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