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家及各省(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文件規定,結合我校具體情況,為規範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於九江職業技術學院的招生工作。
第三條
九江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工作嚴格執行 "六不準、十嚴禁、十不得 "的原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壹條
學校名稱:九江理工職業學院
學校代碼:九江理工職業學院:國標:14706,江西:8687
條
校址:九江市匯源路8號:江西省九江市經開區(出口加工區)匯源路8號
第六條 辦學層次:專科。
上級主管部門:江西省教育廳:江西省教育廳。
第七條
辦學類型:教育部批準設立的具有國家高等教育頒發的獨立辦學資格的全日制普通民辦專科院校。
第八條
學校概況:九江職業技術學院是經江西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教育部備案,具有統招生資格的全日制民辦普通高等專科學校。學校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為根本任務,以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需要為辦學宗旨。學校堅持 "提高質量謀發展,深化改革增動力,突出特色創品牌 "的辦學思路,秉承 "明德達禮 尚學精才 "的校訓,弘揚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校園建築面積 20 多萬平方米。已建成教學樓、行政樓、圖書館、學生公寓、食堂、超市、實訓中心等18個現代化教學設施,校園二期工程13萬平方米正在建設中,即將交付使用。圖書館館藏紙質圖書和電子圖書 50 余萬冊,圖書信息豐富,設有圖書借閱室、期刊閱覽室、電子閱覽室等。建有16個校內實驗實訓中心和60個校外實習基地,為大學生創新創業、實施產學研結合、工學交替搭建了大學科技園平臺。學校專業設置結構合理、優勢突出、特色鮮明。按照專業基礎相同、技術領域相近、職業崗位相關、教學資源***享的原則,構建了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汽車維修與服務、電子信息、跨境電子商務、電子競技運動與管理等專業群,充分發揮了專業群的聚集效應、推進校企合作、產教融合、創新創業教育,凝練學科方向,形成以工科 為骨幹,經濟、管理、教育等專業協調發展的學科專業體系。學校不斷加大高層次人才引進力度,註重 "雙師型 "教師隊伍建設,現擁有壹支結構合理、專業齊全、素質優良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其中高級職稱教師占46.3%,雙師型教師占52%。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學校設有招生委員會、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招生工作監督委員會,主要負責審議學校的招生政策,提出招生工作意見,監督檢查招生工作全過程。
第十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實施普通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
第十壹條
為加強對招生工作人員的紀律教育和責任約束,學校紀委負責監督招生工作各項政策規定的執行情況,切實維護廣大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二條
根據江西省教育廳有關要求,學校綜合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數量、生源質量、畢業生就業等因素,並結合往年招生實際情況,確定分省分專業計劃。經教育部審核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根據教育部要求,我校不預留招生計劃,對因招生計劃不足而減回的招生計劃,以及減回招生計劃的其他招生類別,按照預留計劃處理,預留計劃的使用嚴格執行 "不點招"、"不點名"。
第十四條
學校實行專業招生計劃動態平衡機制。對社會需求量大、生源好的專業,可適當增加招生計劃;對就業形勢好但招生人數少的基礎學科或專業,可采取壹定措施予以扶持;對個別社會需求量小、招生人數少的專業,學校可調整招生計劃,采取減少招生、隔年招生、停止招生等辦法。
第五章 招生原則
第十五條
學校實行 "學校負責,省(市、區)招辦監督 "的招生工作體制,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的原則,兼顧考生的綜合素質,公平、公正、公開、科學、規範地選拔學生。學校招生工作實施 "陽光工程",接受廣大考生及其家長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第十六條
普通文理科錄取原則:考生以文化考試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在專業錄取中不設置分數級差,按照 "分數優先、遵循專業誌願 "的原則擇優錄取。對於專業誌願不能滿足的考生,如服從調劑,則由學校調劑到未錄滿的專業,如不服從調劑,可作退檔處理;生源不足的實行網上征集誌願。非平行誌願省市,實行誌願優先原則。即先錄取第壹誌願考生,若第壹誌願不滿,則從第二誌願考生中錄取,依次類推。
對於投檔總分相同的考生,按本省(市、區)有關政策規定錄取,如沒有相關規定,報考外語類英語高分者優先錄取,報考其他文史類語文高分者優先錄取,報考理工類數學高分者優先錄取。
對於有特殊招生政策的省份,以當地招生政策為準。
第十七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我校藝術類專業錄取采用各省相應專業統考或聯考成績為參考錄取依據,即專業統考或聯考成績合格,並達到當地規定的相應層次文化最低投檔控制線,若生源所在省設置了投檔錄取規則,生源所在省將按照該規則的相關規定錄取並確定考生專業;若生源省設置了投檔錄取規則,則遵循生源省的相關錄取規則,並確定若生源省未設置投檔錄取規則,則按專業統考或聯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專業分相同的按高考文化總分排序錄取,如文化總分仍相同,則按語文、數學、英語高考成績排序依次錄取),並確定考生錄取專業。
第十八條
我校錄取高考外語語種不限,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條
學校承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特殊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政策,並根據考生誌願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
按照順序誌願投檔的批次,高校原則上在公布招生計劃的120%以內,確定考生調檔比例;按照平行誌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在105%以內;省招辦按本章程規定執行。
第二十壹條
考生在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過程中有不良誠信行為或高考電子檔案中有不良誠信記錄的,我校不予錄取。
第二十二條
凡報考我校的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檢查,如實填寫既往病史。體檢標準嚴格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於進壹步規範招生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三條
鑒於教育部、各省市正在進行各類招生制度改革,我校上述招生原則如與教育部、各省市的招生原則有沖突,以教育部、各省市公布的招生政策為準。
第六章 新生錄取與資格復查
第二十四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憑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期限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不辦理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五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復查。復查不合格的,學校將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六條
藝術類新生入學後須參加學校組織的專業復查。如發現專業水平明顯達不到錄取要求,或與校考、聯考成績明顯不符,或經查實有*等舞弊行為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凡發現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壹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八條
上述違規行為,壹律上報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門。
第七章 入學註冊與畢(結)業證書種類
第二十九條
凡經生源所在地省級高中招生部門正式錄取,並按時報到的考生,在省教育廳註冊,取得普通高等教育學籍;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發給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由九江職業技術學院頒發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未經當地省級高招部門辦理錄取手續的考生,壹律不予註冊普通高等教育學籍。
第八章 學費標準、退學退費辦法及獎學金
第三十條
壹、學費標準:各專業嚴格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標準收費。
學生入學後因特殊原因退學、退費的,按照省教育廳《江西省民辦高校學生退學、退費辦法》的規定辦理。具體內容如下:
第壹條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關於印發〈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309號)和《江西省民辦高校學生退學退款辦法》的規定,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維護學校正常辦學。為保障學生合法權益,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切實規範學校新生退學退費行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招生人員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對涉及的新生,經學校職能部門調查核實後報學校辦理無條件退學,並全額退還學生所交的學費、住宿費等費用。
(壹)招生人員通過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廣告,騙招學生的,憑學生提出的書面退學申請和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經學校調查核實後無條件辦理退學,並全額退還學生所交的學費、住宿費等費用;
(二)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社會助學和非學歷教育學生 (二)學校招生人員或社會非法中介機構,以 "統招 "名義騙取入學資格或入學資格可轉為 "統招 "等情況。,憑學生的退學申請和書面說明,經學校核實後無條件退學,並全額退還學生已繳納的全部學費和住宿費。繳納的學費、住宿費等費用;
(三)經教育行政部門受理舉報認定學校招生人員發放虛假招生簡章或廣告,騙取學生入學的,學校全額退還學生繳納的學費、住宿費等費用。學校將設立退費窗口,簡化退費手續,學生可依法自願申請退費。
第三條 新生入學註冊後,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退學、退費。
(壹)學生患傳染病、重病不能堅持學習的,憑本人退學申請和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有關診斷證明辦理退學手續。
(二)學生應征入伍的,憑縣級以上(含縣級)武裝部的入伍通知書原件和退學申請辦理退學手續。
(三)學生因家庭發生意外或重大經濟困難而不能堅持學習的,憑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證明和退學申請書申請退學。
(四)屬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學生和非學歷教育學生,被其他高校統招錄取的,憑退學申請書和原統招錄取通知書(網上可查)申請退學。
第四條 新生提交退學退費申請及相關材料後,學校有關部門應在五個工作日內給予學生書面答復,如保留學生學籍,要向學生說明理由,並征得學生書面同意留校繼續學習,否則必須在學生提交退學退費申請及相關材料後十個工作日內辦理退學退費手續。
第五條 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必須從維護穩定、誠信、和諧的高度,規範招生行為和退學退費辦法。學校將建立學生利益表達和調解處理機制,在學院學生活動中心、綜合行政辦公樓場所設立學生信訪接待室,招生辦、教務處、財務處設立協簽處退費退宿窗口,指定專人按規定及時接待和處理,妥善處理矛盾糾紛,切實維護學校穩定。
三、獎助貸
高等學校建立了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學費減免等多種形式有機結合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通過學校開辟的 "綠色通道 "入學。入學後,學校對其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核實,並采取不同措施予以資助。其中,解決學費、住宿費問題的,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國家助學金為輔等;解決生活費問題的,以國家助學金為主,勤工助學為輔等。
評審程序:個人申請、班級評議、院系評審、學校學生資助評審委員會審核,報教育廳審批。
資助標準:
(壹)國家獎學金:每學年8000元
(二)國家勵誌獎學金:5000 元/學年
(三)國家獎學金:壹等每學年4400元,二等每學年3300元,三等每學年2200元,學習成績特別優秀者每學年2200元。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同時,可申請國家助學金或國家勵誌獎學金。
(四)助學貸款:在信用助學貸款啟動省份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憑新生錄取通知書在戶籍所在地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無息),每人每學年不超過8000元。
(五)入伍服兵役國家資助:在校生、畢業生、退役士兵、直招士官均可申請入伍服兵役國家資助,大學生入伍學費補償按照當年學費標準和國家政策執行。
同時,每名大學生都可以享受國家城鎮醫療保險待遇。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壹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章程、規範和上級有關政策不壹致的,按國家法律、法規、章程、規範和上級有關政策執行。
第三十二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開展高考招生錄取工作,請考生和家長不要上當受騙。對以學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和招生錄取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學校與各省(市、區)高考招生工作機構協商解決。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辦學許可證查詢網址:
第三十六條
招生辦公室電話:0792-2166888
招生咨詢電話:0792-2166777
學校網站:
咨詢QQ:167618696
郵箱::16205008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