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提供的資料:
1、設置申請書;
2、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3、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平面圖。
二、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1、《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註冊書》;
2、《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或《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3、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4、醫療機構建築設計平面圖;
5、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
6、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7、獨立承擔民事處理責任書;
8、法定代表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沒有受過刑事處罰證明書;
9、法定代表人近壹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出具的為有效證件);
10、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職稱證書、畢業證書、身份證等復印件;
11、申請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登記的,還應當提交附設藥房(櫃)的藥品種類清單、衛生技術人員名錄及其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職稱證書、畢業證書、身份證等復印件;
12、從業人員計劃生育證明;
13、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期限
1、自受理設置醫療機構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批準設置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2、自受理執業登記申請之日起45日內,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3、設置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設置單位在該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前,向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備案後十五日內給予《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四、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期限
1、診所的有效期限6個月;
2、門診部、社區衛生服務站等的有效期限12個月;
3、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院的有效期限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