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危害結果
1.壹個數額犯:14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要求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
2.兩個抽象危險犯:141條生產銷售假藥罪、144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兩個具體危險犯:143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145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4.四個侵害犯:142條生產銷售劣藥罪、146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147條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148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二)九個罪名之間的關系
1.141-148的八種罪名是特殊法條,同時符合140條規定的犯罪的,擇壹重定罪處罰。
2.假藥劣藥、有毒有害食品與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二者屬於補充關系的法條競合。如果出現事實認識錯誤屬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在法律評價壹致的範圍內認定犯罪。
3.單位可以構成本罪:雙罰制
4.死刑規定有兩個罪名: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壹)銷售金額
是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1.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15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3.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銷售金額x3)+貨值金額=15萬元,則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二)犯罪主體是生產者與銷售者
1.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取得有關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或營業執照,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同壹偽劣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事先通謀的,成立***犯。
3.生產者、銷售者不壹定同時存在,可能只有壹方主體。
4.如果行為人向終端消費者告知偽劣產品實情,消費者願意接受,則行為人既不構成詐騙罪,也不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如果行為人向批發商告知偽劣產品實情,對方願意接受,行為人仍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
(三)危害行為
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發生在市場經營領域。
***犯問題:知道他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以本罪的***犯論處。
(四)罪過形式:故意
“獲取非法利潤的目的”不是本罪的構成要素。罪數問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合同)詐騙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犯本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妨害公務罪的,數罪並罰。
三、生產銷售假藥罪
屬於抽象危險犯、行為犯。
(壹)假藥的範圍
假藥不是藥,指不能用於人體的藥品和非藥品。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依照《藥品管理法》必須經過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藥品管理法》必須經過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變質的;被汙染的;使用依照《藥品管理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生產、銷售假農藥、假獸藥的,不構成本罪。如果將獸藥等物品假冒為對人體使用的藥品標為人用藥品出售,亦為假藥。註意雖具有藥效,但未在我國取得批準文號的外國藥品,在進行經營性的生產、銷售時,也屬生產、銷售假藥。“假藥”“劣藥”難以確定的,司法機關可以根據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二)生產、銷售行為
1.生產行為:壹切制造、加工、配制、采集、收集某種物品充當合格或特定藥品的行為:合成、精制、提取、儲存、加工炮制藥品原料的行為;將藥品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制成成品過程中,進行配料、混合、制劑、儲存、包裝的行為;印制包裝材料、標簽、說明書的行為。
2.銷售行為:包括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劣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為出售而購買、儲存的行為。
3.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4.無照經營藥品、生產、銷售不合藥用標準的原料輔料,構成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未取得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情節嚴重的;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藥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藥用要求的非藥品原料、輔料,情節嚴重的。
(三)法定刑升格
1.基本犯:妨害藥品管理秩序、法定犯
2.升格刑:侵犯公民身體和生命,自然犯,認定為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
按照司法解釋,包含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情形。但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基本犯是妨害藥品管理秩序,屬於法定犯;而法定刑升格條件是侵犯公民的身體和生命,屬於自然犯。故只有危害公民身體和生命方面的事實或者結果,才能認定為“嚴重情節”或者“特別嚴重情節”。
***犯問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推定已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論處: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的;提供生產技術,或者提供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的;提供廣告等宣傳的。
(四)罪數問題
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等犯罪,擇壹重處罰。未取得或使用偽造變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的,成立非法經營罪。為提供他人生產銷售藥品,生產銷售不符合藥用要求的非藥品原料輔料,情節嚴重的,成立非法經營罪。
(五)處罰
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時期,生產、銷售用於應對突發事件藥品的假藥、劣藥的,從重處罰。適用緩刑的,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緩刑期間生產銷售藥品。
四、生產銷售劣藥罪
(壹)劣藥的範圍
劣藥是不合格的藥,藥品成分含量不合標準: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超過有效期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二)生產銷售劣藥屬於侵害犯
1.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輕傷以上)才成立犯罪。醫院銷售假藥、劣藥,構成銷售假藥罪、銷售劣藥罪。醫院對患者使用假藥、劣藥,患者需付藥費,因此也屬於銷售假藥、劣藥。
2.具有藥品經營資質的企業,通過非法渠道從私人手中購進藥品後銷售:認定屬於假藥、劣藥的,定銷售假藥罪、銷售劣藥罪。定銷售劣藥罪還要符合實害結果這個要件。無法認定屬於假藥、劣藥的,給予行政處罰,不應定非法經營罪,因為其有藥品經營資質。
3.假藥劣藥產生認識錯誤的,按照劣藥處理。
五、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抽象的危險犯,造成實害後果是其結果加重犯。
投放危險物質是具體的危險犯,二者不對立,二者可能成立想象競合從壹重處罰。在非食品(如藥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原料的,不構成本罪,可能成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
2.“食品”的範圍,應作規範的解釋。(1)商店出售的食物和自己制造的食物;(2)加工制作的食物和沒有經過加工的食物(打撈的水產品);(3)活著的動物(如活豬);(4)不適合人食用的物品(如工業酒精)。
有毒有害關鍵詞:(摻入、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物質,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用“瘦肉精”餵養、屠宰、銷售牲畜及其制品,用“地溝油”加工、銷售食用油。註意無法查明“食用油”是否系利用“地溝油”生產、加工,但明知該“食用油”來源可疑而予以銷售的:(1)經鑒定,檢出有毒、有害成分的,成立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屬於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成立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3)屬於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或者假冒註冊商標,構成犯罪的,成立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3.不符合本罪構成,可能符合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本罪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特別法條,法條競合關系。
行為人在有毒、有害食品與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之間出現認識錯誤的,屬於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在重合的範圍內認定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
4.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或者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可以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者為了殺害特定人而故意向其出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定故意殺 人罪。
六、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1.具體的危險犯,要求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鑒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或者其他汙染物。
2.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中的“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認定的關鍵詞:屬於病死、死因不明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牲畜肉制品;超限量、超範圍濫用食品添加劑、農藥、獸藥等;明令禁止生產的食品;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3.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無證據證明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不構成本罪,但是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其他犯罪定罪處罰。
4.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七、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屬於侵害犯,要求造成嚴重後果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