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其他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
根據其規定,制定了有關禁毒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規。第三條 禁止毒品濫用是全社會的****,責無旁貸。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法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第四條 禁毒工作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產、禁販、禁吸並舉,實行政府統壹領導、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
禁毒工作績效納入平安建設、法治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內容和政府績效考核。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禁毒工作規劃、計劃和工作措施;
(二)宣傳禁毒法律、法規和規章,檢查執行情況;
(三)建立健全毒情監測評估和毒情研判通報機制,定期發布毒情及變化動態;
(四)督促本級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和下級禁毒委員會履行禁毒工作職責並組織考核;
(五)協調解決禁毒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六)履行上級禁毒委員會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職責。
禁毒委員會應當設立辦公室,明確專職人員,承擔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總體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依法履行職責,定期向本級禁毒委員會報告禁毒工作情況。公安機關負責毒品查緝,吸毒人員的發現和動態管控,易制毒化學品的購銷、運輸管理和監督檢查,開展禁毒法治宣傳教育,管理轄區內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指導、支持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轄區內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和戒毒康復場所,指導和支持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戒毒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指導戒毒醫療服務工作,負責向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派駐醫護人員,組織開展毒品所致精神障礙防治工作。
禁毒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禁毒工作。
<>第八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禁毒宣傳、禁毒研究、戒毒康復和戒毒社會福利服務。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向禁毒社會捐贈,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鼓勵禁毒科技成果轉化,開發和推廣先進的禁毒技術、裝備和戒毒康復方法,鼓勵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和事業單位開展禁毒科學技術研究和人才培養。第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和保密制度,對保護舉報人、舉報有功人員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宣傳教育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禁毒宣傳教育體系,將禁毒宣傳教育與公民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健康教育等結合起來,建立禁毒教育基地或者確定固定的禁毒教育場所,免費向社會提供禁毒宣傳教育服務,增強公民防範毒品的能力。
禁毒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編寫、制作禁毒知識讀本、音像制品、網絡文化產品等,利用各類媒體向全社會普及毒品的危害和防範知識。第十壹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各自職責對所屬人員開展禁毒宣傳教育。第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禁毒宣傳教育。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第十三條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