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北京市居住證
2.不超過45歲。
3.已在北京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
4 .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
5.沒有犯罪記錄。
10指標存分,取決於妳落戶時的分數線。
(壹)合法穩定就業指標及分值
合法穩定就業是指在北京市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連續工作1年及以上,或在北京市投資興辦企業並連續經營1年及以上,或在北京市註冊為個體工商戶並連續經營1年及以上。以連續繳納社保年限作為合法穩定就業年限的計分標準,每連續繳納社保1年,積3分。
(二)合法穩定住所指標及分值
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權證的自有住所;簽訂正式房屋租賃合同,依法出租符合登記備案等有關規定的住所,並依法納稅;用人單位提供的具有合法產權的宿舍。申請人必須連續居住1年或以上。在自有產權房內連續居住1年的,累計1分,在合法出租房屋和單位宿舍內連續居住1年的,累計0.5分。連續居住年限超過社保繳納年限的,以連續社保繳納年限作為連續居住年限。
(3)學歷指標及分數
取得國家教育系列和教育部承認的國內外學歷(學位)的申請人,可以獲得相應的積分。具體分為:專科(含高職)9分,本科15分,碩士27分,博士39分。學歷的認定以申請人取得的全日制最高學歷為依據,不累加。獲得壹個以上全日制碩士、博士學位的,獲得1碩士學位,加3分;每1個博士學位,加6分。
(四)職業和居住地的指標和分值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戶口由市內六區(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澱區、豐臺區、石景山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的申請人,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就業和居住地由市內六區轉移到市內其他行政區的申請人,每滿1年加4分,最高12分。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戶籍由本市其他行政區轉移至市內六區的申請人,每滿1年減2分,最高減6分;就業和居住地由本市其他行政區轉移到本市六區的申請人,每滿1年扣4分,最高扣12分。
(五)疏解行業就業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在北京市區域專業市場、壹般制造業和工業汙染行業、生產工藝調整退出和設備淘汰目錄範圍內就業的申請人,每就業1年減6分。從業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六)創新創業指標及分值
在眾創空間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企業就業並符合壹定條件的申請人,每工作1年加2分,最高加6分。具體條件在實施細則中規定。
在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和相關專業科技服務機構就業並符合壹定條件的申請人,每工作1年給予1分,最高3分。具體條件在實施細則中規定。
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和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就業的申請人,每工作1年,獲得1分,最高3分。
在科技、文化、創新創業競賽等領域獲得國家級或市級獎項的申請人,可獲得相應積分。其中獲得國家級獎項的加9分,獲得市壹級獎項的加6分。具體獎項的確定標準在實施細則中規定。只計算最高分,不累積加分。
(七)專業技術職務指標及分值。
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報考人員,可獲得相應積分。其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加2分,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加5分。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中央企業、事業單位需要評定的專業技術職務,只計最高分,不累計加分。
(八)納稅指標及分值
近3年連續納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申請人,加6分:工資、薪金、勞務報酬年均繳納個人所得稅654.38+萬元以上;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年均納稅654.38+0.5萬元以上;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依法登記的合夥企業的投資人,按照其出資比例計算納稅額,年平均納稅額在20萬元以上的。以上三種情況,積分不累加。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有涉稅違法記錄的個人、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申請積分落戶的,每條記錄減12分。
(九)信用記錄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在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有行政處罰信息、不良司法信息、商品和服務不合格、被列入異常名單或被標註為異常狀態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申請人擔任其法定代表人或戶主的每條記錄將減12分。
(十)合規記錄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因違反本市相關法律被處以行政拘留的申請人,每次行政拘留記錄扣30分。
市政府根據年度人口調控情況,每年向社會公布落戶分數線。市有關部門根據申請人積分和落戶分值,初步確定年度積分落戶人員,並向社會公示積分情況。公示後,申請人可按相關規定申請常住戶口。每年申請積分落戶壹次。符合第四條條件的申請人,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向有關部門申報。具體操作流程在實施細則中明確。獲得積分落戶資格的申請人未成年子女可隨遷;配偶、父母申請落戶的,按照本市現行親屬投靠落戶政策辦理。
法律依據
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深入貫徹戶籍制度改革精神,堅持和強化首都城市戰略定位,進壹步加強人口服務和管理,有序推進長期在京工作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積分落戶,是指建立指標體系,對每項指標賦予壹定分值。總分達到規定分數的申請人,可以申請本市常住戶口。
=第五條積分落戶指標體系由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學歷、職業和居住地、創新創業、納稅、年齡、榮譽表彰、守法記錄等指標構成。總分是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
(壹)合法穩定就業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應與在京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連續工作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資開辦企業並連續經營1年及以上,或在京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並連續經營1年及以上;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合法穩定就業年限的計分標準,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每滿1年積3分。
(二)合法穩定住所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證的自有住所;或者簽訂正式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出租符合登記備案等相關規定的住所,並依法納稅;或者住在用人單位提供的有合法產權的宿舍。申請人必須連續居住1年或以上。在自有產權住所連續居住每滿1年積1分,在合法出租住所和單位宿舍連續居住每滿1年積0.5分。連續居住年限超過繳納社會保險年限的,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的年限視同連續居住年限。
(3)學歷指標及分數
取得國家教育系列和教育部承認的學歷(學位)的申請人可以獲得相應的積分。具體分為:大專(含高職)10.5分,本科學歷及學士學位15分,研究生學歷及碩士學位26分,研究生學歷及博士學位37分,以上分(學位)不累加。僅取得學歷或學位的,可按照《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中的相關標準獲得積分。取得學歷(學位)期間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和連續居住年限的積分不與學歷(學位)累計。
(四)職業和居住地的指標和分值
自2018、10起,申請人在本市六區以外的其他行政區在本人住所居住,取得落戶資格後在本人住所落戶的,每滿1年加2分;符合上述條件並在本市六區以外的其他行政區工作的,每滿1年加3分。以上情況,最高分12。
(五)創新創業指標及分值
在科技、文化、創新創業大賽等領域獲得國家級、市級或世界級獎項的申請人,可獲得相應積分。其中國家或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世界級獎項最高分12分,本市市級獎項最高分6分。
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中小型科技企業工作且持股比例不低於10%,且企業近三年獲得股權現金融資達到《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中相關標準的申請人,可獲得加分,最高6分。
上述創新創業指標不累計積分,滿足若幹積分的,只計最高分。
(六)納稅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近三年連續納稅,每654.38+0年取得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65438萬元以上的,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請人近5年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每條記錄減12分。
(七)年齡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加20分;45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扣4分(含未滿壹周歲)。
(八)榮譽表彰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獲得下列榮譽之壹的,加20分:被評選為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全國道德模範或首都道德模範;做全國的英雄模範或者首都的好市民。國家有關表彰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以上幾點不累加。
(九)合規記錄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近5年內因違反本市相關法律法規受到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處罰的,每條行政拘留記錄減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