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口腔綜合治療臺
至少設口腔綜合治療臺1臺。
二、人員
(壹)醫師。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類別執業醫師資格,經註冊後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從事口腔診療工作滿5年,身體健康的執業醫師。
2.每增設2臺口腔綜合治療臺,至少增加1名口腔醫師。
3.設4臺以上口腔綜合治療臺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
(二)護士。
1.至少有1名註冊護士。
2.每增加3臺口腔綜合治療臺,至少增加1名註冊護士。
三、房屋
(壹)設1臺口腔綜合治療臺的,建築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設2臺以上口腔綜合治療臺的,每臺建築面積不少於25平方米。
(二)診室中每口腔綜合治療臺凈使用面積不少於9平方米。
(三)房屋設置要符合衛生學布局及流程。
四、設備
(壹)基本設備。
光固化燈、超聲潔治器、空氣凈化設備、高壓滅菌設備。
(二)急救設備。
氧氣瓶(袋)、開口器、牙墊、口腔通氣道、人工呼吸器。
(三)每口腔綜合治療臺單元設備。
牙科治療椅(附手術燈1個、痰盂1個、器械盤1個)1臺,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裝置1套,吸唾裝置1套,三用噴槍1支,醫師座椅1張,病歷書寫桌1張,口腔檢查器械1套。診療器械符合壹人壹用壹消毒配置。
其中,臨床檢驗、消毒供應與其他合法機構簽訂相關服務合同,由其他機構提供服務的,可不配備化驗室和消毒供應室設備。
五、具有國家統壹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範,制定診所人員崗位職責。
六、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擴展資料:
診所基本標準:
診所是為患者提供門診診斷和治療的醫療機構,不設住院病床(產床),只提供易於診斷的常見病和多發病的診療服務。
壹、人員
(壹)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經註冊後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滿5年,身體健康的執業醫師。
(二)至少有1名註冊護士。
(三)設醫技科室的,每醫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應專業的衛生技術人員。
二、房屋
(壹)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
(二)至少設有診室、治療室、處置室。
(三)每室獨立且符合衛生學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療室、處置室的使用面積均不少於10平方米;如設觀察室,其使用面積不少於15平方米。
三、設備
(壹)基本設備。
診桌、診椅、方盤、紗布罐、診察凳、聽診器、血壓計、體溫表、壓舌板、藥品櫃、紫外線消毒燈、汙物桶、高壓滅菌設備、處置臺。
(二)急救設備。
氧氣瓶(袋)、開口器、牙墊、口腔通氣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衛生健康局-衛生部關於印發《診所基本標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