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藥品批號多與藥品生產日期相聯系,並把批號作為識別藥品新舊程度甚至推算藥品有效期的依據。然而上述批號編制的規定帶有壹定的專業性質,對藥品使用者來說並不能從中理解到生產過程的有關信息;對藥品生產者來說,如果既要把涉及到藥品生產過程中影響藥品質量的關鍵工藝或設備反映出來,又要滿足批號表示生產時間的要求,批號往往變得很長,批號標識可能因此增加難度和成本。可見,把批號與生產日期和有效期硬性聯系起來,具有不合理性。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藥品的包裝上必須標明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或失效期)這三項內容,企業壹般使用壹組阿拉伯數字或數字加字母的形式來標示,它們分別代表的含義是:
產品批號
是用於識別某壹批產品的壹組數字或數字加字母。但要特別註意這組數字與該產品的生產日期沒有直接聯系,如某產品批號可標示為20020215、20031245、200507AD等形式,從批號上不能確定生產日期。
生產日期
是指某種藥品完成所有生產工序的最後日期,如某產品生產日期是20030201,說明這批產品是2003年2月1日生產的。
有效期
是指藥品在規定的儲存條件下,保證質量的最長使用期限,超過這個期限,則不能繼續銷售、使用,否則按劣藥查處。藥品有效期的計算是從生產日期開始的,如某種藥品生產日期是:20040213,有效期是三年,那麽有效期的合法標示就是20070212或2007年1月。
在了解了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的標示方法及具體含義後,廣大消費者在用藥時就不會導致服用過期失效的藥品,從而保證用藥的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