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國家商標法》
第三條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專用權由商標註冊人享有,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為該組織成員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特定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控制,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商品或者服務使用的,用於證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二十二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照商品分類表的規定填寫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並提交註冊申請書。
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通過壹份申請書在多個商品類別上申請註冊同壹商標。
商標註冊申請書和其他有關文件可以書面形式提交,也可以數據電文形式提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出具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壹)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授權證明;(二)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其他資質證明;(三)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文件。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公眾有權查閱。
《中華人民***和國法典》第919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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