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個人在網上申報系統(山西省科技計劃管理信息系統)提交後,申報材料(按指南要求)和匯總表(紙質版和電子版,見附件),各單位審核後,統壹報送到科學技術處。計劃項目,是指由財政專項資金支持、以項目化方式實施的基礎研究、關鍵技術攻關以及其他支撐創新能力提升的科技創新活動。《辦法》規定,計劃項目應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以科技“自立自強”為目標,聚焦“六新”突破,服務全省壹流創新生態建設。
法律依據:《山西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科技計劃的建議報告草案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壹)擬設立的科技計劃目標、任務和重點必須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部署和安排相協調,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科技政策的要求;
(二)應對科技計劃的類別、宗旨、目標、任務、範圍、內容、管理和運行等予以明確界定,並說明該計劃同現有的其他科技計劃的關系;
(三)應提供科技計劃的資金預算,包括所需要的資金規模和資金來源,並說明計劃實施期限(周期);
(四)應提供科技計劃相關領域的技術發展趨勢分析和有關背景資料。
第十七條 科技計劃在實施期限內應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其宗旨、目標任務的重大調整及撤銷或更名,應經聯席會議審定。
第十八條 科技計劃完成預期目標或達到設定時限的,應當自動終止。確有必要延續實施的需經省科技主管部門和省財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由聯席會議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