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當期購進的貨物、固定資產或者應稅勞務,未事先確定用於生產或者非生產經營,其進項稅額已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當扣除的外購貨物、固定資產或應稅勞務用於其他用途,不能形成銷項稅額時,只能將未扣除的進項稅額轉出。
(2)外購商品、固定資產及相關應稅勞務發生非正常損失時,相關的在產品、產成品等存貨項目將不再產生銷項稅額,因此已抵扣的進項稅額必須轉出。
(3)外購商品或勞務用於在建工程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必須轉出。
稅法規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在什麽情況下必須轉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用於免稅、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當轉出。壹般可以理解為不繳納增值稅的物品消費不能抵扣:比如員工用福利購買的物品。
企業為幼兒園在工廠購買的課桌椅繳納的增值稅進項稅需要轉出嗎?企業為廠內幼兒園購買的課桌椅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如果購買時已單獨計提增值稅進項稅額,作為幼兒園使用時需要轉出;工廠幼兒園使用桌椅屬於企業職工福利,屬於增值稅最終消費環節,不能抵扣增值稅,需要轉出。
用於R&D的原材料進項稅有必要轉出嗎?新舊增值稅法下的待遇不同嗎?原材料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機器設備等動產,不包括個人消費的汽車、遊艇)~可抵扣~
如果用於設備安裝~
借:在建工程-B設備
貸款:原材料
用於房屋等不動產(非增值稅稅目,屬於營業稅稅目)~不能抵扣~進了就轉出~
借:在建工程-房屋A
貸款: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
什麽情況下需要轉出多交增值稅?沒有遺留物。
預繳增值稅3000元、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應交稅金3000。
貸款:銀行存款/現金3000。
本月認證的5000元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抵扣稅費”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銷項稅9000元,進項稅0,上月10000元。
期末剩余稅款65,438+0,000元,預繳稅款3,000元,期末未繳稅款-3,000元。
增值稅轉讓是怎麽回事?為什麽自然災害不需要轉移出去?增值稅在什麽情況下會轉出?按照稅法規定,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當轉出;
但自然災害屬於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稅法給予政策保護,所以允許扣除;
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非正常損失和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應轉出;
根據《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中正常損失以外的損失,包括:
(1)自然災害損失;
(2)因管理不善造成商品被盜、黴變、變質而造成的損失;
(3)其他非正常損失。
稅法對“非正常損失”采取“積極列舉”的方法,稅法中沒有列舉的不屬於“非正常損失”。
但對於壹些特殊情況下的虧損是否屬於“非正常虧損”以及如何結轉已抵扣的進項稅額,仍需進行分析、研究和判斷。
藥品保質期到期,藥品流通企業增值稅進項稅需要轉出嗎?雖然企業藥品的有效期不屬於“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盜、丟失、黴變變質”,但僅從安全角度考慮,這些過期藥品不再對外銷售。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十條第(二)項所說的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盜、丟失、黴變等損失。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壹)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購進貨物及相關應稅服務的非正常損失;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的消費品;
(五)本條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商品的運輸費用。
新規刪除了自然災害損失屬於非正常損失的規定和“其他非正常損失”的底部條款,明確指出非正常損失僅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貨物被盜、丟失黴變、變質等損失。
長度自然災害損失往往是地震、臺風、海嘯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貨物損壞造成的物質損失。因為損失金額往往巨大,如果不扣除,納稅人的負擔會更重。同時,由於自然災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納稅人已經盡到了對貨物的保護義務(法律保全),不應負擔納稅義務。
2.其他非正常損失的範圍在原細則中沒有明確。在實際執行中,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經常發生糾紛。如果將正常損失誤判為非正常損失,會帶來不必要的行政成本,降低征管質量。為了減少爭議,充分考慮保護納稅人的利益,新規中刪除了這壹規定。
3.從立法的嚴格性來看,應盡量避免自上而下的模糊授權。“其他非正常損失”的表述沒有明確由哪壹級稅務機關確認具體範圍或具體含義。從立法的要求來看,放大了基層稅務機關的執法風險。從立法角度看,細則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相關條款的解釋和限制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做出,而不是由各地自行理解和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作為《細則》的制定單位,不需要授權自己對《細則》中的具體條款進行解釋,因此確實沒有必要涵蓋所謂的“其他非正常損失”。
增值稅進項稅什麽情況下不能抵扣?1.不符合規定的車票不得扣款。
2.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3.購進貨物及相關應稅服務的非正常損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盜、黴變、變質等損失。
4.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5.不能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計算和劃分。
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合計×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單月銷售額和營業額合計。
6.納稅人從海關取得的完稅證明上註明的增值稅,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扣除。因此,納稅人對進口貨物取得的合法海關完稅證明是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唯壹依據。進口貨物在境外實際支付的貨款與進口申報價格之間的差額,以及從境外供應商處取得的返還或退回資金,不作為進項稅轉移處理。
7.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涉及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2)接受的客運服務。
(3)與非正常損失的采購貨物相關的運輸服務。
(4)與非正常損耗的在產品和產成品所消耗的外購商品相關的運輸服務。
增值稅投入與產出的計算50*1000*17%=8500
120*3000*17%=61200
總投入產出=8500+61200=69700元。
庫存報廢進項稅可以轉出嗎?(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外購貨物及有關應稅勞務的非正常損失”和“在產品、產成品耗用的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失以外的損失,包括:壹是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二是由於管理不善,貨物被盜,發生黴變變質等損失;三是其他非正常損失。在實際稅收征管中,自然災害損失的進項稅額不應抵扣是不合理的,“其他非正常損失”的範圍不夠明確,難以準確把握,存在爭議。修訂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正常損失僅限於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盜竊、丟失、黴變、變質等損失。綜上所述,上述三種情況的資產損失不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非正常損失,進項稅額不得轉出。對於已經財務轉出的,可以做相反的會計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