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由政府補貼。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第三十壹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
擴展數據: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險待遇
1,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居民住院和門診大病、門診搶救醫療費用,支付範圍和標準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執行。
2、起付標準(又稱門檻費)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同,即三級980元、二級720元、壹級540元。
3.就醫管理: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居民實行定點首診、雙向轉診制度,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專科醫院、院店合作及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作為首診醫療機構,部分三級綜合、專科醫療機構作為定點轉診醫療機構。
參保居民應首先到指定的首診醫療機構就醫。因病確需轉診治療的,由定點首診醫療機構出具轉診證明後,方可轉入定點轉診醫院住院治療。等病情相對穩定後,再轉回指定的首診醫院。
(也就是說,壹旦生病,壹定要去指定的社區服務中心醫院或者指定的小醫院看病。如果這些小醫院看不好,妳可以拿著小醫院的證明轉到大醫院。病情好轉後,要立即轉回住。)
4.支付比例:根據不同級別醫療機構確定基金支付比例,壹級(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二級、三級醫療機構基金支付比例分別為75%、60%、50%。城鎮居民連續參保繳費滿兩年後,可分別提高到80%、65%、55%。(換句話說,住的醫院越小,舉報越多。)
5.基本保障:在壹個自然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654.38+0.6萬元。如因慢性腎功能衰竭(門診透析治療)、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器官移植及抗排異治療、系統性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簡稱“門診重疾”)患者,年度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可提高至每人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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