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廣告管理
1、定義:藥品廣告是指藥品生產、經營者為推銷自己的藥品通過各種媒介和各種廣告形式所做的各種宣傳、介紹活動。
2、藥品廣告規則
前置性審查規則(必須經批準,取得藥品廣告批準文號)、廣告發布規則(未取得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的,不得發布)、媒介限制規則(處方藥可以在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發布廣告,但不得在大眾媒介上發布。)、內容限制規則
《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使用中華人民***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利益;
妨礙社會公***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醜惡內容;
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3、藥品廣告監督管理
藥品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藥品廣告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發給藥品廣告批準文號;未取得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的,不得發布。 藥品廣告監督規則-違反《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中有關藥品廣告管理規定的,由工商行政部門依照廣告法處罰。並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消廣告批準文號,壹年內不受理該品種的廣告審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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