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指示: ?
(壹)綠燈亮時,允許車輛通行,但轉彎車輛不得妨礙正在放行的直行車輛和行人通行;?
(b) 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繼續通行;?
(c)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行人過街信號燈的交叉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指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可以通行,但不得妨礙被放行的車輛和行人通行。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的,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壹)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三)拖移機動車;
(四)檢測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
(五)扣押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 采取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壹)、(二)、(四)、(五)項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壹)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或者證據確鑿的,應當采納;
(三)制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