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原告是指以自己的名義就民事問題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其權益,從而使訴訟成立的人。公民、法人或者其後進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成為原告。在法院開庭時,作為原告不能缺席。但作為原告有時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原告不出庭的,將按照原告撤訴處理,原告向法院起訴被告的,如果法院受理案件後,由法院確定開庭時間,原告和被告均應到庭參加訴訟。如果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後果如下:原告經兩次合法傳喚不到庭,又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擅自離開法庭的,人民法院有權按自動撤訴處理。在審理過程中,如果被告提出反訴,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擅自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也就是說,即使被告人不出庭,人民法院仍然可以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判決結果對被告人同樣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家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四條 被告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五條 判決宣告前,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是否準許。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原告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