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第壹百六十壹條規定
藥品的陳列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壹)按劑型、用途以及儲存要求分類陳列,並設置醒目標誌,類別標簽字跡清晰、放置準確。
(二)藥品放置於貨架(櫃),擺放整齊有序,避免陽光直射。
(三)處方藥、非處方藥(OTC)分區陳列,並有處方藥、非處方藥專用標識。
(四)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的方式陳列和銷售。
(五)外用藥與其他藥品分開擺放。
(六)拆零銷售的藥品集中存放於拆零專櫃或者專區。
(七)第二類精神藥品、毒性中藥品種和罌粟殼不得陳列。
(八)冷藏藥品放置在冷藏設備中,按規定對溫度進行監測和記錄,並保證存放溫度符合要求。
(九)中藥飲片櫃鬥譜的書寫應當正名正字;裝鬥前應當復核,防止錯鬥、串鬥;應當定期清鬥,防止飲片生蟲、發黴、變質;不同批號的飲片裝鬥前應當清鬥並記錄。
(十)經營非藥品應當設置專區,與藥品區域明顯隔離,並有醒目標誌。
擴展資料:
藥店設備規定
1、營業場所應當有以下營業設備:
(壹)貨架和櫃臺;
(二)監測、調控溫度的設備;
(三)經營中藥飲片的,有存放飲片和處方調配的設備;
(四)經營冷藏藥品的,有專用冷藏設備;
(五)經營第二類精神藥品、毒性中藥品種和罌粟殼的,有符合安全規定的專用存放設備;
(六)藥品拆零銷售所需的調配工具、包裝用品。
(七)企業應當建立能夠符合經營和質量管理要求的計算機系統,並滿足藥品追溯的要求。
2、倉庫應當有以下設施設備:
(壹)藥品與地面之間有效隔離的設備;
(二)避光、通風、防潮、防蟲、防鼠等設備;
(三)有效監測和調控溫濕度的設備;
(四)符合儲存作業要求的照明設備;
(五)驗收專用場所;
(六)不合格藥品專用存放場所;
(七)經營冷藏藥品的,有與其經營品種及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用設備。
(八)經營特殊管理的藥品應當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儲存設施。
(九)儲存中藥飲片應當設立專用庫房。
(十)?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計量器具、溫濕度監測設備等定期進行校準或者檢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