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稱,對於商品房預售資金,采取 "應管盡管、重點監管"。即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壹次性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都應納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範圍。其中,重點監管資金是指確保項目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資金,上限為項目工程建設費和壹定比例的不可預見費。預售收入超過重點監管資金額度上限的部分屬於壹般監管資金,開發企業可以提取使用。
《意見》規定,預售資金 "應轉入專戶,專款專用"。也就是說,監管專戶收取的房價款屬於重點監管資金,經批準後,專項用於支付項目建設費用,包括項目建設必須的建築材料、設備和施工進度等相關支出,不得用於支付其他借(貸)款本息,不得用於支付土地價款、違約金、支付營銷費用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職工工資等。
此外,《意見》明確,對重點監管資金,在商品住房項目完成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商業銀行不得擅自扣減;對設立子公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集團公司不得提取。重點監管資金額度由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商品住房項目建設工程造價、施工合同金額以及項目交付使用情況等因素確定。
《意見》所指的具體措施包括:確定監管範圍,確定能夠承擔售前資金監管服務的銀行,明確監管期限和重點資金監管額度,規範監管協議和監管賬戶設置,加強資金存放管理監管,強化資金使用管理,實行全額動態監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