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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中的Eqv、Idt和Neq分別代表什麽 詳細?0?3

(1)Idt 等同采用。國家標準等同於國際標準,僅有或沒有編輯性修改。 根據ISO/IEC 導則21 的定義,是指不改變標準技術的內容的修改。如糾正排版或印刷錯誤;標點符號的改變;增加不改變技術內容的說明、指示,等等。可見,等同采用就是指國家標準與國際標準相同,不做或稍做編輯性修改。 (2)Eqv 等效采用。 國家標準等效於國際標準,技術上只有很小差異。可見,等效采用就是技術內容上有小的差異、編輯上不完全相同。 所謂技術上的很小的差異,1SO/IEC 導則21 中定義為:國家標準與國際標準之間的小的技術差異是指,壹種技術上的差異在國家標準中不得不用,而在國際標準中也可被接受,反之亦然。如,奧地利標準ONORMS 5022 內河船舶噪聲測量標準中,包括壹份試驗報告的推薦格式,而相應的國際標準ISO 2922 中沒有此內容。 (3)Neq 非等效采用。國家標準不等效於國際標準。這是ISO/1EC 導則21 中規定的第三種等效程度。 非等效采用時,國家標準與國際標準在技術上有重大差異。 國家標準與國際標準在技術上的重大差異?在ISO/IEC 導則21 的補充件《國家標準與國際標準之間等效程度的標記》中,都明確規定了重大技術差異或不等效於國際標準所包括的幾種情況: ISO/1EC 導則21 中指出,國家標準與國際標準間的重大技術差異,指國家標準中有國際標準不能接受的條款,或者在國際標準中有國家標準不能接受的條款。導則中同時指出,在技術上有重大差異的情況下,雖然國家標準制定時是以國際標準為基礎,並在很大程度上與國際標準相適應,但不能使用"等效"這個術語。在1SO/1EC 導則21 的補充件中指出,包括以下3 種情況: ①"國家標準包含的內容比國際標準少",國家標準較國際要求低或選國際標準中部分內容。國家標準與國際標準之間沒有互相接受條款的"逆定理"情況。 ②"國家標準包含的內容比國際標準多",國家標準增加了內容或類型,且具有較高要求等,也沒有"逆定理"情況。 ⑧國家標準與國際標準有重叠,部分內容是完全相同或技術上相同,但在其他內容上卻互不包括對方的內容。 標準“備案”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作用: 1. 可以了解標準的制定情況,特別是便於檢查企業生產的產品是否制定了標準。如果企業生產的產品,既沒有國家標準,又沒有行業標準,也沒有制定企業標準,就可以監督、幫助企業盡快制定企業標準。 2. 便於發現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是否遵守有關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如果發現有違背的情況,可以及時予以糾正或停止執行相應的標準。 3. 對於企業的產品標準來說,當供需雙方由於產品貿易發生爭議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合同規定的企業產品標準進行仲裁和檢驗。這個企業標準,應該是已備案的標準,而不是企業隨意選用的標準。 什麽是采標,采標的原則是指什麽: 采標是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簡稱,是指將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內容,經過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轉化為我國標準並貫徹實施。我國標準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程度,分為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和非等效采用三種。我國標準化工作"九五"計劃和2010 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指出:要采取措施,加快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步伐,要認真落實采標政策,力爭"九五"末實現主要行業采標率達到70%以上的目標。 采標的原則是: 1. 應當符合我國有關法律和法規,保障國家安全,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保護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環境,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 2. 凡已有國際標準(包括即將制定完成的國際標準),應當以其為基礎制定我國標準。凡尚無國際標準或國際標準不能適應需要,應當積極采用國外先進標準。 3. 對國際標準中的安全標準、衛生標準、環境保護標準和貿易需要的標準應當先行采用,並與相關標準相協調。 4. 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應當同我國的技術引進、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相結合。在技術引進中,要優先引進有利於產品質量和性能達到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技術設備和有關的技術文件;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應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標準編寫的十二要素是指: 名稱應由幾個盡可能短的要素組成,其順序由壹般到特殊。通常,所使用的要素不多於下述三種: a) 引導要素(可選):表示標準所屬的領域。 b) 主體要素(必備):表示在上述領域內所要論述的主要對象。 c) 補充要素(可選):表示上述主要對象的特定方面,或給出區分該標準(或該部分)與其他標準(或其他部分)的細節。 詳細規則見GB/T 1.1-2000 的6.2.1 和附錄D。 目 次 目次為可選要素。如果需要,可設置目次。目次所列的內容和順序如下: ——前言; ——引言; ——章; ——帶有標題的條(需要時列出); ——附錄,應在圓括號中標明其性質,即“(規範性附錄)”或“(資料性附錄)”; ——附錄的章和帶有標題的條(需要時列出); ——參考文獻; ——索引; ——圖(需要時列出); ——表(需要時列出)。 在目次中應列出完整的標題。“術語和定義”壹章中的術語不應在目次中列出。 前 言 每項標準均應有前言。前言不應包含要求、圖和表。前言由特定部分和基本部分組成。 在特定部分應視情況依次給出下列信息: ——對於系列標準或由多個部分組成的標準,在第壹項標準或標準的第1 部分的前言中應說明標準的預計結構。在系列標準的每壹項標準或標準的每壹部分的前言中,應列出所有已知的其他標準或其他部分的名稱; ——說明與對應的國際標準、導則、指南或其他文件的壹致性程度,寫出對應的國際文件的編號、文件名稱的中文譯名,並列出與所采用的國際標準的技術差異和所作的主要編輯性修改。具體方法按GB/T 20000.2 的規定; ——說明標準代替或廢除的全部或部分其他文件; ——說明與標準前壹版本相比的重大技術變化; ——說明標準與其他標準或文件的關系; ——說明標準中的附錄哪些是規範性附錄,哪些是資料性附錄。 在基本部分應視情況依次給出下列信息: ——本標準由××××提出; ——本標準由××××批準(適用於非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國家標準); ——本標準由××××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需要時,可指明負責起草單位和參加起草單位);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 如果標準分部分出版,則應將上述列項中的“本標準……”改為“本部分……”。 引 言 引言為可選要素。如果需要,可在引言中給出編制該標準的原因,以及有關標準技術內容的特殊信息或說明。引言不應包含要求。 引言不編號。當需要對引言的內容分條時,條的編號為0.1、0.2 等。如果引言中有圖、表、公式或腳註,則應從引言開始使用阿拉伯數字從1 編號。 範 圍 範圍為必備要素,它應置於每項標準的起始位置。範圍應明確表明標準的對象和所涉及的各個方面,由此指明標準或其特定部分的適用界限。必要時,可指出標準不適用的界限。範圍的文字應簡潔,以便能作內容提要使用。範圍不應包含要求。 詳細規則見GB/T 1.1-2000 的6.2.2。 規範性引用文件 規範性引用文件為可選要素,它應列出標準中規範性引用的文件壹覽表。對於註日期的引用文件,應給出其年號以及完整的名稱。對於不註日期的引用文件,不給出年號。不註日期引用壹項標準的所有部分時,應在標準順序號後標明“(所有部分)”及其名稱的相同部分,即引導要素和主體要素。 壹覽表中引用文件的排列順序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適用於地方標準的編寫)、國內有關文件、ISO 標準、IEC 標準、ISO 或IEC 有關文件、其他國際標準以及其他國際有關文件。國家標準、ISO 標準、IEC 標準按標準順序號排列;行業標準、其他國際標準先按標準代號的拉丁字母順序排列,再按標準順序號排列。 規範性引用文件中所列文件均空兩個字起排,回行時頂格排,每個文件之後不加標點符號。所列標準的編號與名稱之間空壹個字的間隙。 詳細規則見GB/T 1.1-2000 的6.2.3。 術語和定義 術語標準可用條文或表的形式編寫。用條文形式編寫的術語標準以及標準中的“術語和定義”壹章中的術語的編排形式為:條目編號頂格排;術語另起壹行空兩個字排,後空壹個字接排英文對應詞;術語的定義或說明另起壹行空兩個字起排,回行時頂格排。 詳細規則見GB/T 1.1-2000 的6.3.1。 規範性技術要素 除術語和定義外,規範性技術要素通常還包括: ——符號和縮略語; ——要求; ——抽樣; ——試驗方法; ——分類和標記; ——標誌、標簽和包裝 ——規範性附錄。 詳細規則見GB/T 1.1-2000 的6.3。 圖 如果用圖提供信息更有利於標準的理解,則宜使用圖。每幅圖在條文中均應明確提及。 只允許對圖進行壹個層次的細分。例如,圖1 可分成a)、b)、c)等。 每幅圖均應有編號。圖的編號由“圖”和從1 開始的阿拉伯數字組成,例如“圖1”、“圖2”等。圖的編號應壹直連續到附錄之前,並與章、條和表的編號無關。只有壹幅圖時,仍應標為“圖1”。 圖題即圖的名稱。每幅圖宜有圖題,並置於圖的編號之後。標準中有無圖題應統壹。 圖的編號和圖題應置於圖下方的居中位置。 詳細規則見GB/T 1.1-2000 的6.6.4。 表 如果用表提供信息更有利於標準的理解,則宜使用表。每個表在條文中均應明確提及。 不允許表中有表,也不允許將表再分為次級表。 每個表均應有編號。表的編號由“表”和從1 開始的阿拉伯數字組成,例如“表1”、“表2”等。表的編號應壹直連續到附錄之前,並與章、條和圖的編號無關。只有壹個表時,仍應標為“表1”。 表題即表的名稱。每個表宜有表題,並置於表的編號之後。標準中有無表題應統壹。 表的編號和表題應置於表上方的居中位置。 詳細規則見GB/T 1.1-2000 的6.6.5。 公 式 標準中的公式應另起壹行居中排,較長的公式盡可能在等號處回行,或者在“+”、“-”等符號處回行。公式的編號右端對齊,公式與編號之間用“……”連接。 公式下面的“式中:”空兩個字起排,單獨占壹行。公式中所要解釋的符號按先左後右,先上後下的順序分行空兩個字排,再用破折號與釋文連接,回行時與上壹行釋文對齊。上下行的破折號對齊。 詳細規則見GB/T 1.1-2000 的6.6.9。 終結線 在標準的最後壹個要素之後,應有標準的終結線。 終結線為居中的粗實線,長度為版面寬度的四分之壹,不能另起壹面編排。 國家標準是在全國範圍內統壹的技術要求。 國家標準的年限壹般為五年,過了年限後,國家標準就要被修訂或重新制定。此外,隨著社會的發展,國家需要制定新的標準來滿足人們生產、生活的需要。因此,標準是種動態信息。 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和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 強制性標準 Compulsory Standard 在壹定範圍內通過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手段加以實施的標準。具有法律屬性。強制性標準壹經頒布,必須貫徹執行。否則對造成惡劣後果和重大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要受到經濟制裁或承擔法律責任。 強制性標準主要是對有些涉及安全、衛生方面的進出口商品規定了限制性的檢驗標準,以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凡根據強制性標準檢驗評定的不合格出口商品,即使符合外貿合同約定的質量條款,或國外受貨人有願購證明,也不準放行出口。根據強制性標準檢驗評定不合格的進口商品也不準進口,經檢驗出證後供有關單位辦理退貨、索賠。 產品質量標準是指: 規定產品質量特性應達到的技術要求,稱為產品質量標準。產品質量標準是產品生產、檢驗和評定質量的技術依據。 產品質量特性壹般以定量表示,例如強度、硬度、化學成發等;對於難以直接定量表示的,如舒適、靈敏、操作方便等,則通過產品和零部件的試驗研究,確定若幹技術參數,以間接定量反映產品質量特性。 產品管理標準是指: 以各種產品的管理事項為對象所制定的標準,稱為產品管理標準。產品管理標準的範圍主要包括:產呂分類、分級管理標準;產品開發程序管理規程;新產品試制管理規程;產品標準化管理規程;產品生產準備管理規程;產品生產過程管理規程;產品標準件、通用件、專用件管理辦法;產品銷售管理規程;產品財務管理辦法等。 檢測、試驗方法標準是指: 以產品性能與質量方面的檢測、試驗方法為對象而制定的標準稱為檢測、試驗方法標準。檢測、試驗方法標準包括操作和精度要求等方面的統壹規定。② 對所用儀器、設備、檢測或試驗條件、方法、步驟、數據計算、結果分析、合格標準及復驗規則等方面的統壹規定。 產品標準要素的編排壹般按表1 規定。表1 系常用的編排示例,可根據產品特點和使用要求增減、合並或重新排序。 表1 產品標準要素的編排 要素的類型 要 素 概述要素 封面 目次 前言 引言 首頁 標準要素 壹般要素 標準名稱 範圍 引用標準 技術要素 定義、符號和縮略語 分類與命名 要求 抽樣 實驗方法 質量評定程序或檢驗規則 標誌、標簽、使用說明書 包裝、運輸、貯存 標準的附錄 補充要素 提示的附錄 腳註 采用說明的註 具有法律屬性,在壹定範圍內通過法律、行政法規等手段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根據《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和《行業標準管理辦法》,下列標準屬於強制性標準: ①藥品、食品衛生、獸藥、農藥和勞動衛生標準; ②產品生產、貯運和使用中的安全及勞動安全標準; ③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衛生等標準; ④環境保護和環境質量方面的標準; ⑤有關國計民生方面的重要產品標準等。 推薦性標準是指: 推薦性標準又稱非強制性標準或自願性標準。是指生產、交換、使用等方面,通過經濟手段或市場調節而自願采用的壹類標準。這類標準,不具有強制性,任何單位均有權決定是否采用,違犯這類標準,不構成經濟或法律方面的責任。應當指出的是,推薦性標準壹經接受並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納入經濟合同中,就成為各方必須***同遵守的技術依據,具有法律上的約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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