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開大藥房,必須滿足這些條件:
1.營業場地不小於40平方米,倉庫不小於20平方米。至少應有1名駐院藥師和1名店員(高中以上學歷或藥學相關專業畢業,或經藥品監督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上崗證的人員)。
2.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藥店工作人員也需要健康證。新開藥店要實行GSP認證,意思是: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壹切按GSP模式操作。附:按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壹)申請人向擬設企業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立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學歷、專業資格或者職稱的原件及復印件,簡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聘書;
2.擬經營藥品的範圍;
3.擬設立的營業場所、倉儲設施和設備。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請人向相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中標通知書上註明的日期為中標日期。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配制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
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制劑完成後,申請人應當向受理其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批準證書;
3 .營業場所、倉庫布局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4.依法取得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書;
5.擬設立企業的質量管理文件和主要設施設備目錄。
(五)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開辦藥品零售企業受理實施標準》組織受理,並作出是否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同時,應當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