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藥管理局:
根據《中***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中發〔1990〕16號)的精神,對中央管理的醫藥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進行了重新審定,經全國治理“三亂”領導小組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證件工本費
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由國家醫藥管理部門統壹印制的《藥品生產企業合格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每證可收取工本費三元。考慮到證件發放過程中的損耗及有關費用支出,經省級物價、財政部門批準,省級醫藥管理部門發放過程中可以適當提高收費標準,但最高不得超過六元。
二、 新藥開發評審費
申請國家新藥研究基金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國家醫藥管理局新藥研究開發中心交納評審費,每項壹百八十元。
評審費主要用於評議審查國家新藥研究基金項目過程中的資料費、郵電費、專家差旅費和審查評議的勞務費等開支。
三、 藥品包裝用材料、容器生產企業許可證評審費
生產直接接觸藥品的內包裝材料、容器的企業,申請並獲得《藥品包裝用材料、容器生產企業許可證》,應交納評審費五百元。經評審未獲得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按衛生部標準已獲“合格證”的硬膠囊生產企業以及已獲國家醫藥管理局頒發生產許可證的藥用聚氯乙烯硬片生產企業,評審費減半交納。發放許可證不另行收費,換發許可證只能收取工本費五元。
藥品包裝用材料、容器生產企業許可證評審費由省級醫藥管理部門收取。主要用於許可證工本費、資料費、公告費和邀請技術專家現場評審費等項支出。
四、 GMP認證費
GMP是世界衛生組織規定的國際最佳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生產企業申請GMP認證應向國家醫藥管理部門指定的認證機構支付認證費,每個企業壹千五百元。認證費主要用於對申請企業GMP保證能力進行現場審查應支付的專家差旅費以及證書費和資料費等開支。
五、 醫療器械生產準許證審查費
首次申請領取《醫療器械生產準許證》的單位(生產第壹、二類醫療器械)需向審查部門交納審查費,每證二百元,未獲批準領取生產準許證的單位交納審查費壹百元。發放證書不另行收費,換領證書只能收取工本費五元。
審查費主要用於醫療器械生產準許證發放過程中的證書費、資料費和公告費等開支。
六、 醫療器械新產品鑒定費
申請鑒定第壹類醫療器械新產品的單位應向國家醫藥管理部門醫療器械新產品審查辦公室交納鑒定費,每個產品三千元;申請鑒定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新產品的單位向省級醫藥管理部門醫療器械新產品審查辦公室或相應機構交納鑒定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級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最高不得超過二千元。
醫療器械新產品鑒定費主要用於醫療器械新產品鑒定過程中專家勞務費、差旅費、資料費、郵電費、會議費等開支。
七、 醫療器械、制藥機械檢驗收費。醫療器械、制藥機械檢測機構接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質量認證,新產品鑒定的測試及有關方面委托測試的收費標準,按本通知附件執行。
八、 上述各項收費應納入單位的財務統壹管理,按規定用途使用。並按期向財政部門報送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接受財政、物價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九、 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收費票據。
本通知自壹九九二年十壹月壹日起執行。
附:醫療器械、制藥機械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