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區內生產性“三資”企業所得稅減按15%的稅率征收;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三年內減半征收。
2.在浦東開發區,進口必需的建築機械設備、車輛和建築材料,免征關稅和工商統壹稅。區內外商投資企業自用的設備、原輔材料、運輸車輛、辦公用品,免征關稅和工商統壹稅;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免征出口關稅和工商統壹稅。
3.外商在區內投資的生產性項目應以產品出口為主;部分替代進口產品經主管部門批準並繳納關稅和工商統壹稅後,可在國內市場銷售。
4.允許外商在本地區投資建設機場、港口、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和交通項目。從獲利年度起,他們的所得稅前五年免征,後五年減半征收。
5.允許外商在浦東新區興辦第三產業,現行法規禁止或限制的金融、商品零售等行業,經批準可在浦東新區試行。
6.允許外國投資者在上海包括浦東新區設立外資銀行,先批準設立財務公司,再根據開發浦東的實際需要,允許幾家外資銀行設立分行。同時,適當降低外資銀行的所得稅稅率,根據不同的業務實行不同的稅率。為了保證外資銀行的正常經營,上海將盡快頒布相關法規。
7.在浦東新區保稅區內,允許外貿機構從事轉口貿易,代理區內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和出口產品。對保稅區主要管理人員,可辦理多次出入境護照,為出入境提供便利。
8.區內中資企業,包括中國其他地區的投資企業,將按照浦東新區的產業政策區別對待。對符合產業政策、有利於浦東開發開放的企業,還可酌情給予所得稅減免優惠。
9.區內實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政策,使用權年限為50至70年,外商可分片承包開發。
10.為了加快浦東新區的建設,為開發和投資提供必要的基礎設施,浦東新區新增的財政收入將用於新區的進壹步開發。
法律依據:浦東新區支持企業擴大就業的若幹措施。
壹、征管關系浦東新區企業招用下列人員,辦理就業登記手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且穩定就業3個月以上的,給予壹次性就業補貼。
(1)企業招用浦東新區戶籍的當年應屆畢業生和當年退役軍人的,補貼1.500元/人;
(2)企業招用浦東新區戶籍的上海市和新區就業困難人員的,補貼1萬元/人;
(3)企業參加社會保險人數比上年末每人增加1人的,補助500元。
二是在上海註冊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向新區企業派遣20人及以上員工。企業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並穩定就業3個月以上的,按每人400元標準給予壹次性推薦補貼。
其他的
(壹)每家企業年度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采取高補貼原則,本辦法中各類補貼不重復。
(三)上海市及新區就業困難人員是指符合上海市《關於進壹步做好本市就業援助工作的意見》(滬人社[2016]54號)和浦東新區《關於進壹步做好就業援助工作的實施辦法》(普人社[2019]1號)要求的人員。
(四)本辦法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021、12、31,由新區人力資源部門負責解釋。《關於印發的通知》(普人社〔2020〕2號)同時廢止。企業從2021 1繳納社會保險,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適用本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