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先盤活存量住房資源,規範改建房屋用於租賃。住房租賃企業試點商業用房等改建租賃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積率不變,土地用途調整為居住用地,調整後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改建後的租賃住房不得銷售。
對於改建房,東莞市要求,完善改變土地使用條件手續,住建等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商業用房改建後的實際使用性質進行審批。允許將現有住房按照住宅設計規範改造後出租。
《通知》提出,嚴格限制新建租賃住房,積極盤活存量增加供應,優化配置多層次住房資源。東莞市要求,將新建租賃住房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住房發展規劃,合理確定租賃住房建設規模,經匡算市場化供應難以滿足租賃需求的,在年度住房建設計劃和住房用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安排,引導土地、資金等資源合理配置,有序開展租賃住房建設。
《通知》要求,完善住房租賃支持政策。住房租賃企業運營管理的租賃住房的水電氣執行民用價格,水電氣使用存在混合性質情況的,應分表計量,未分表計量的,由供用雙方協商混合用量比例,執行分類價格。
同時,東莞市要求加大力度提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租住住房的支付能力,將租住本市住房提取比例上限提高至70%、額度上限提高至1800元/月。
積極盤活存量住房。力爭在2020年前,各園區、鎮(街)至少組織開展壹項城中村規模化租賃試點工作。改造房屋用於租賃住房的,應當符合建築、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東莞市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16〕39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7〕7號)和《東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東莞市住房體系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東府〔2018〕99號),加快培育和發展我市住房租賃市場,構建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實現城鎮居民住有所居,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壹、總體要求
(壹)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以及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中央、省、市決策部署,以建立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場配置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賃體系。支持住房租賃消費,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
(二)工作目標。堅持以“市場為主、政府托底、撬動存量、提升品質”的租賃住房供應基調,以市場為主調動各參與主體活力,由政府托底提供基本保障,積極盤活存量增加供應,提升居住品質,促進職住平衡,解決我市多層次住房租賃需求。到2020年底,基本形成供應主體多元、經營服務規範、租賃關系穩定的住房租賃市場體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續的公***租賃住房保障體系;基本形成市場規則明晰、政府監管有力、權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賃法規制度體系,推動實現城鎮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標。
二、培育市場供應主體
(壹)發展住房租賃企業。落實國家有關加快發展生活性服務業的支持政策,充分發揮市場作用,調動企業積極性,通過租賃、購買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賃企業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水平,形成以龍頭企業為引領,大、中、小住房租賃企業協同發展的格局,滿足不斷增長的住房租賃需求。充分發揮市屬住房租賃企業(我市國有獨資住房租賃企業或與我市國有獨資住房租賃企業合作的住房租賃企業)對市場的引領、規範、激活和調控作用,多渠道籌集房源,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出租給有需求人群。加強市屬住房租賃企業與各園區、鎮(街)的對接合作,加大對龍頭企業扶持力度,激活和帶動我市住房租賃市場發展。住房租賃企業申請工商登記時,經營範圍統壹規範為住房租賃。公安部門要比照酒店業管理方式,將住房租賃企業登記的非本地戶籍租住人員信息接入出租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對租客信息的有效對接。(責任單位:市國資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
(二)建立健全住房租賃企業備案制度。力爭在2020年底前建立全市專業化住房租賃企業名錄,指導住房租賃企業成立市專業化住房租賃企業管理協會。凡在我市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的企業,或者註冊登記經營範圍包括“住房租賃”“房屋租賃”“公寓管理”等內容的企業(含註冊登記在外地的住房租賃企業在本市設立的分公司),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應到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申請辦理住房租賃企業備案手續。(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
(三)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展住房租賃業務。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市場經營主體,開展混合所有制經營。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拓展業務範圍,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開展租賃業務;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租庫存商品住房;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住房租賃企業合作,發展租賃地產;鼓勵房地產企業規模化租賃經營各類園區的配套住房、商務公寓,並通過完善公***配套設施、引入專業物業管理等措施,滿足周邊就業人員的居住需求,促進職住平衡。(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市場監管局)
(四)規範房地產中介機構。充分發揮房地產中介機構作用,提供規範的居間服務。建立完善房地產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加強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管理,設置商品房、存量房、住房租賃網簽端口權限,規範房地產中介機構行為,促進房地產中介機構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交易。加強從業人員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業務素質,努力提高中介服務質量。發揮東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的作用,進壹步完善行業自律規範,持續推進行業自律工作。(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市場監管局)
(五)支持和規範個人出租住房。落實鼓勵個人出租住房的優惠政策,促進個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規範個人出租住房行為,支持個人委托住房租賃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出租住房。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轉租住房套數或者間數達到10套(或10間)及以上的,應當申請設立住房租賃企業,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並持在本市註冊的營業執照、本人身份證明、固定服務場所證明等材料到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辦理備案。(責任單位: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市場監管局、東莞市稅務局)
(六)規範城中村住房租賃。加強城中村房屋租賃信息登記管理,將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城中村統壹納入東莞市房屋租賃監管服務平臺監管。鼓勵村集體成立或引入專業化房屋租賃企業,將符合安全、消防、衛生等條件的住房統壹出租、規範管理,享受住房租賃企業相關政策優惠,並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村服務。城中村改造後出租的,租金水平要參照市場指導價合理定價。(責任單位: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三、鼓勵住房租賃消費
(壹)完善住房租賃支持政策。住房租賃企業運營管理的租賃住房的水電氣執行民用價格,水電氣使用存在混合性質情況的,應分表計量,未分表計量的,由供用雙方協商混合用量比例,執行分類價格。將符合條件的市屬住房租賃企業的租賃住房項目納入廣東省專項建設基金支持範圍。各園區、鎮(街)要制訂支持住房租賃消費的優惠政策措施,引導城鎮居民通過租房解決居住問題。非本地戶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證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申領居住證,按照有關政策享受義務教育、醫療等基本公***服務。落實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政策,明確提取工作流程和辦理時限,簡化辦理手續,通過系統自動對接實時獲取申請人住房租賃合同信息,加大力度提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租住住房的支付能力,將租住本市住房提取比例上限提高至70%、額度上限提高至1800元/月。
入住市屬住房租賃企業房源(我市國有獨資住房租賃企業或與我市國有獨資住房租賃企業合作籌集建設運營,面向社會長期出租且受政府監管的房源)的新入戶人才子女,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以市屬住房租賃企業房源的租賃住房作為唯壹居住地,且房屋租賃合同經登記備案的,可向租賃住房所在各園區、鎮(街)教育部門提出入學申請,由租賃住房所在園區、鎮(街)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到轄區內公辦中小學或政府購買學位的民辦中小學就讀。(責任單位: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發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水務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東莞供電局)
(二)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內,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解除、修改合同,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隨意克扣押金。出租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維修義務,保證住房安全、室內設施正常使用,承擔出租房屋空氣質量合格的主體責任。出租人應當履行出租屋治安與消防安全責任。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使用住房和室內設施,不得在未經出租人同意下擅自轉租,並按時繳納租金。承租人和***同居住人依法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布局的,應當確保出租屋改變後具備基本的治安條件,符合消防安全技術標準。(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
四、完善公***租賃住房
(壹)推進公租房貨幣化。轉變公租房保障方式,實行實物保障與租賃補貼並舉。支持公租房保障對象通過市場租房,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給予租賃補貼。鼓勵商品住房庫存規模較大、去庫存周期較長的園區、鎮(街),逐步將住房保障方式由實物保障為主轉變為租賃補貼為主。完善租賃補貼制度,結合當地市場租金水平和保障對象實際情況,按照分檔補貼的原則合理確定租賃補貼標準。將符合條件的新入戶人才以及入住市屬住房租賃企業房源的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納入租賃補貼發放範圍。(責任單位: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二)提高公租房運營保障能力。鼓勵各園區、鎮(街)采取購買服務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將現有政府投資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專業化、社會化企業運營管理,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責任單位: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五、規範租賃住房籌集
(壹)積極盤活存量住房。加快城中村和城鎮老舊小區升級改造,創新投融資機制,運用市場化方式吸引社會機構參與更新與物業管理,鼓勵並扶持住房租賃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參與老舊社區、城中村和廠區租賃住房微改造,盤活閑置空間,實施專業化運行管理,住房租賃企業運營管理的租賃住房的水電氣執行民用價格。通過後續物業管理,便民設施付費,商業收費等多種渠道,實現投資回報平衡。對於統租成片城中村改造為面向新入戶人才、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等特定群體的租賃住房,財政承擔壹定比例的基礎設施綜合整治費用。力爭在2020年前,各園區、鎮(街)至少組織開展壹項城中村規模化租賃試點工作。改造房屋用於租賃住房的,應當符合建築、消防等方面的要求。(責任單位: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東莞供電局)
(二)規範改建房屋用於租賃。各園區、鎮(街)應根據租賃住房供需狀況,優先盤活存量住房資源。住房租賃企業試點商業用房等改建租賃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積率不變,土地用途調整為居住用地,調整後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改建後的租賃住房不得銷售。完善改變土地使用條件手續,住建等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商業用房改建後的實際使用性質進行審批。允許將現有住房按照國家和地方的住宅設計規範改造後出租,改造中原則上不得改變原有防火分區、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設施,必須確保消防設施、防水功能、排汙功能完好有效。(責任單位: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東莞供電局)
(三)嚴格限制新建租賃住房。各園區、鎮(街)要充分調動市場活力,積極盤活存量增加供應,優化配置多層次住房資源。各園區、鎮(街)要嚴控增量、合理布局、統籌推進,將新建租賃住房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住房發展規劃,合理確定租賃住房建設規模,經匡算市場化供應難以滿足租賃需求的,在年度住房建設計劃和住房用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安排,引導土地、資金等資源合理配置,有序開展租賃住房建設。(責任單位: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四)優化租賃住房空間布局。租賃住房的籌集要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充分銜接,合理布局,提高利用效率。推動租賃住房布局組團式發展,引導供需矛盾大的園區、鎮(街)加強與周邊地區合作,滿足租賃住房需求。(責任單位: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發展改革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壹)落實稅收優惠。對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房租賃企業、機構和個人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利用新建住房開展租賃業務結束後出售住房的,按照新建商品房辦理銷售、不動產登記手續,按有關稅法規定繳納相關交易稅費。(責任單位:東莞市稅務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市場監管局)
(二)提供金融支持。鼓勵金融機構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對住房租賃企業提供金融支持。積極爭取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信貸支持,促進住房租賃企業可持續發展。支持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發行債券、不動產證券化產品。穩步推進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工作。(責任單位:中國人民銀行東莞市中心支行、東莞銀保監分局、市發展改革局、市金融工作局、東莞市稅務局)
七、加強住房租賃監管
(壹)強化組織領導。建立市房屋租賃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主要領導擔任總召集人,市委政法委、市自然資源局、市國資委、市發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東莞市稅務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健康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金融工作局、市司法局、東莞銀保監分局為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有關領導為聯席會議成員,日常工作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承擔。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壹次,可根據工作需求臨時召集或邀請其他相關部門參加。(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二)健全法規制度。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積極配合國家、省做好住房租賃有關法律法規修訂工作,修訂《東莞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範市場行為,穩定租賃關系。推行全省統壹的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明確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住房城鄉建設廳要求,逐步實現住房租賃合同網上簽約。(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市場監管局)
(三)落實屬地責任。設立“市-園區、鎮(街)-村(居)”三級房屋租賃管理體制,深入推進各項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並形成有效的上下聯動反饋機制。各園區、鎮(街)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市場管理負總責,要建立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市場監管、司法等多部門聯合監管體制,明確職責分工,統壹信息統計口徑,推進部門間信息***享。各園區、鎮(街)應當結合社區黨建聯建工作,組建住房租賃公益律師隊伍,協調處理轄區內住房租賃事務和糾紛。充分發揮各園區、鎮(街)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用,將住房租賃糾紛納入調解範圍,化解住房租賃矛盾,維護住房租賃市場秩序。(責任單位: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委編辦、市公安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司法局)
(四)加強行業管理。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住房租賃市場管理和相關協調工作,會同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監管,完善東莞市房屋租賃監管服務平臺,督促指導房地產中介機構將租賃房屋、租賃人員等信息及時、完整地采集錄入系統並上傳***享;完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紅名單”和“黑名單”制度,在東莞市房屋租賃監管服務平臺公示,形成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公安部門要加強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賃當事人居住登記,督促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以及其他管理單位排查安全隱患。市場監管部門通過政府信息資源***享平臺與同級住建部門***享房地產中介機構的工商登記註冊信息。市自然資源局牽頭開展我市鎮村工業廠房摸底調查工作,全面摸清我市工業廠房數量、面積、地類、權屬、建築和土地利用情況,並建立綜合信息數據庫。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利用出租住房從事違法經營活動。(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資源局、市市場監管局、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五)強化登記備案。各園區、鎮(街)要推行房屋租賃信息化管理,設立園區、鎮(街)房屋租賃備案窗口,切實做好房屋租賃基本信息登記工作。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覆蓋納入公安部門出租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出租屋。租賃雙方自行成交的,出租人是登記備案責任主體。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是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責任主體。房地產中介機構和物業公司促成交易的,房地產中介機構和物業公司應督促出租人辦理登記備案,並定期向園區、鎮(街)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報送房屋租賃交易信息。租賃當事人應當自簽訂或變更住房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園區鎮(街)房屋租賃備案窗口或東莞市房屋租賃監管服務平臺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對於按規定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可適當給予補貼。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巡查納入網格化管理。網格管理員在日常巡查中發現出租屋已出租但未登記備案的,應提示並告知租賃當事人及時辦理出租屋登記備案。對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物業公司未按規定辦理住房租賃合同網簽備案或偽造編造住房租賃交易信息的,視情節輕重采取暫停合同網簽備案功能、風險提示、列入黑名單、公開曝光等措施進行懲處。對住房租賃當事人未按規定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責任單位: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委政法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六)發揮平臺作用。加強與社會房屋租賃平臺的有效對接,通過東莞市房屋租賃監管服務平臺發布的房源,可同步至社會房屋租賃平臺;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在社會房屋租賃平臺發布的房源應同步至東莞市房屋租賃監管服務平臺。加強東莞市房屋租賃監管服務平臺與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房屋租賃信息管理系統的銜接,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應每月報送當月房屋租賃信息。東莞市房屋租賃監管服務平臺定期發布租金水平等信息。加大平臺宣傳營銷力度,提高平臺使用效率。(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做好宣傳引導,營造良好環境。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本意見落實情況進行日常跟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