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消費者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接受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損失;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
二、如何處罰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違反《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二)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食品召回制度》第五十三條、《進口食品和添加劑》第六十二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第六十三條進口沒有國家標準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的,處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000元以上的,處5倍以上1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三,懲罰性賠償的法律適用
關於懲罰性賠償,新《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消費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除要求賠償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
從規範的內容來看,雖然經營者知道這是實體法中的要求,但其真正的執行有賴於民事訴訟法中的舉證責任規則。但是,關於經營者知道的舉證責任規則,至今沒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條規定:“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照本規定和其他司法解釋不能確定舉證責任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慮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