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對食品檢驗的規定如下:1、第八十四條: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規定取得認證認可後,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 2、第八十五條:食品檢驗由食品檢驗機構指定的檢驗員獨立進行。檢驗人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規範進行食品檢驗,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檢,並按照有關規定對檢驗結果不予免檢。4、第八十八條:對依照本法規定實施的檢驗結論有異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壹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檢申請,由受理復檢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公布的復檢機構名單中隨機確定復檢機構 進行復檢。
法律目標:《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壹)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使用限量(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四)與衛生、營養和其他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識和說明書的要求;(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和規程;(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