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證有效期滿後需繼續生產、經營第壹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於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提出換證申請並提交相應資料,經審查合格後換領新證。
法律依據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
第十二條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許可證有效期滿後需繼續生產、經營第壹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於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提出換證申請並提交相應資料,經審查合格後換領新證。
第十三條 第壹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在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向原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申請變更許可證:
(壹)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改變;
(二)單位名稱改變;
(三)許可品種主要流向改變;
(四)需要增加許可品種、數量。
屬於本條第(壹)、(三)項的變更,應當自發生改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屬於本條第(二)項的變更,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後提出申請。
申請本條第(壹)項的變更,應當提供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五)、(六)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要求的有關證明材料;申請本條第(二)項的變更,應當提供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申請本條第(三)項的變更,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分別提供主要流向改變說明、第八條第(三)項要求的有關資料;申請本條第(四)項的變更,應當提供本辦法第七條第(二)、(三)、(八)項或第八條第(二)、(三)、(六)項要求的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對已經受理的本辦法第十三條 第(壹)、(二)、(三)項的變更申請,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在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核後,即可辦理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對已經受理的本辦法第十三條 第(四)項的變更申請,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的規定,辦理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
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七條生產單位申請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壹)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壹式兩份);
(二)生產設備、倉儲設施和汙染物處理設施情況說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和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五)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技術、管理人員具有相應安全生產知識的證明材料;
(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技術、管理人員具有相應易制毒化學品知識的證明材料及無毒品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七)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八)產品包裝說明和使用說明書。
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的,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印件),免於提交本條第(四)、(五)、(七)項所要求的文件、資料。
第八條經營單位申請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壹)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壹式兩份);
(二)經營場所、倉儲設施情況說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學品經營管理制度和包括銷售機構、銷售代理商、用戶等內容的銷售網絡文件;
(四)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銷售、管理人員具有相應易制毒化學品知識的證明材料及無毒品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五)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六)產品包裝說明和使用說明書。
屬於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免於提交本條第(五)項所要求的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