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註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助理醫師開具的處方應經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但在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壹般的執業活動的助理醫師,可以在註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2.醫師應當在註冊的醫療機構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後,方可開具處方。來源:考試大網
3.醫師經考核合格後可取得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藥師經考核合格後取得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
4.試用期人員開具處方,應當經所在醫療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並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
5.進修醫師由接收進修的醫療機構對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後授予相應的處方權。
二、處方管理的壹般規定
處方標準由衛生部統壹規定,處方格式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壹制定,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格式印制。醫生書寫處方應當符合下列規則:
1.患者壹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壹致。
2.每張處方限於壹名患者的用藥。
3.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4.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名稱,無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範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藥品用法可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應當填寫患者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
6.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或同壹張處方開具,但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7.開具西藥、中成藥,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8.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壹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藥品右上方,並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9.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10.除特殊情況外,應當註明臨床診斷。
11.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劃壹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12.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壹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同時藥品劑量與數量應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
三、處方管理辦法的法律責任
主要為醫生的法律責任:
1.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1)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擅自開具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的,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暫停其執業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具有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醫師未按照規定開具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按照衛生部制定的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使用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由其所在醫療機構取消其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2.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1)未取得處方權或者被取消處方權後開具藥品處方的;
(2)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藥品處方的;
(3)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