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本省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和食用農產品安全相關信息的公布,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領導、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政監督、生產經營者自律和社會監督有機結合的食品安全全過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統壹領導和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提供經費、人員等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機構和人員,根據本辦法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分析本地區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協調和指導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和綜合監督管理體系;
(四)監督檢查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的落實情況;
(五)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食品安全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履行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食品安全相關工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農業、林業、漁業、出入境檢驗檢疫、商務、經濟和信息化、糧食、交通、環保、公安、教育、旅遊、城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城市社區和農村聘請食品安全群眾監督員,對食品安全實施社會監督。
村(居)委會應當協助和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及時報告村(社區)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第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進行業誠信建設,促進本行業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宣傳教育,將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納入中小學校普法、科普和安全教育內容。
消費者組織等社會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食品安全宣傳普及,倡導健康科學的飲食方式,增強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性宣傳,客觀報道食品安全形勢,加強輿論監督。第八條鼓勵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提供違法行為線索並經查證屬實,協助查處案件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獎勵。第二章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食品安全標準第九條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省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根據國家和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並實施本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規劃,建立健全覆蓋全省城鄉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第十條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省實際,組織省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並實施本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有關部門獲悉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後,應當及時向省衛生行政部門通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核實信息後,應當及時調整省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或者制定臨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省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實施的監督,並會同省有關部門定期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質量進行評估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