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臟支架醫療保險的報銷比例為:
國產支架:70%報銷
進口支架:50%報銷
由於支架屬於醫保特殊治療費用,按上述比例報銷後,即為患者實際報銷金額,不再需要乘以住院費用報銷比例計算報銷金額。
雖然醫保報銷比例已經很高了,但是患者還是會自己承擔很多費用。
心臟支架植入術後,為了減輕這些員工的負擔,醫保推出了另壹種門診統籌疾病:血管內支架植入術後門診抗凝。
註意:要看清楚是職工醫保,不是居民醫保。只有職工醫保可以享受門診疾病待遇,其他沒有。
血管內支架植入術後的門診抗凝治療
血管內支架植入術後1年內,門診抗凝治療的醫保支付範圍內的醫療費用,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85%,年度最高支付2000元。其中,治療年限不滿1年的,最高支付限額按月計算。血管內支架植入術後門診抗凝治療的定點醫院為本市三級甲等定點醫院和各區市縣中心醫院。
血管內支架植入術後的門診抗凝治療不僅僅限於心臟支架患者,其他部位血管支架患者也可享受。年限是手術後壹年內,壹年後不再享受。因此,血管支架患者術後應盡快到相應醫院的醫保部門辦理手續。這樣門診抗凝治療的費用就可以報銷了。
此外,職工醫保患者因冠心病可享受門診慢性病待遇。每年9、6月份,65438+10月份,拿著病歷復印件去指定醫院做慢性病檢查就行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