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聯合采購
聯合采購是指不同的采購人就相同或同類采購需求聯合自行采購,或者***同委托同壹代理機構進行統壹采購,參加聯合采購的采購人根據采購結果與中標人或成交人分別簽署政府采購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聯合采購是政府采購方式與管理的創新實踐,通過聯合采購將零散的項目集合起來,形成壹定的采購規模,實現帶量采購和以量換價,不僅有利於優化政府和社會資源配置,提高政府采購的規模經濟效益,降低政府采購成本,提高采購效率,而且有利於采購人獲得統壹的產品和服務,這對具有集約化、標準化、專業化要求的采購需求而言,如通用軟件、通用設備、信息系統建設與維護等等,具有積極的效果。
聯合采購是否合法
雖然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暫未對聯合采購作出明確的規定,但這並不影響聯合采購的合法性。
首先,《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跨區域聯合采購項目的投訴,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相同的,由采購文件事先約定的財政部門負責處理,事先未約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財政部門負責處理;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不同的,由預算級次最高的財政部門負責處理。”這壹規定重點就跨區域聯合項目的投訴管轄規則進行了明確,也為聯合采購存在的合法性提供了依據。
其次,政府采購實踐中存在聯合采購的項目。不少地方有聯合采購的做法,聯合采購的內容既有規格或標準相對統壹的通用類貨物和服務。例如:硬件設備、辦公軟件、保險服務等。
建議各地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按照有利於降低采購成本、提高采購效率等原則,明確聯合采購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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