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廬縣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試點工作,探索創新以政策性條件引導、企業信用承諾、監管有效約束為核心的管理模式,推進企業投資核準範圍最小化。三、桐廬縣行政區域內商事主體設立、項目投資建設及其他事項涉及的行政許可,依法應當由省或者杭州市的政府、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人民防空等有關行政機關實施的,省或者杭州市的有關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委托桐廬縣的有關行政機關實施。四、根據國家有關改革推進精神,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決定在桐廬縣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試點工作。桐廬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研究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內容、範圍,明確行政許可部門與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定位、工作機制。根據“最多跑壹次”改革需要,可以依法對本級政府部門職能進行合並調整,實施配套機構改革。五、桐廬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深化“最多跑壹次”改革的組織領導。推進政務“壹張網”建設,督促有關部門網絡互聯、信息互通,擴大全流程網上辦事事項範圍。加強統籌協調,制定和完善並聯審批、聯合審批工作流程。做好“最多跑壹次”改革涉及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發現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不適應“最多跑壹次”改革的,及時提出修改意見建議。六、桐廬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壹件事”的標準,將並聯審批、聯合審批涉及的所有審批事項、審批依據、審批條件、審批方式、審批時限、審批機關等信息在政務大廳和網絡平臺上予以公布,並創新工作機制,提高審批工作質量和效率,為公眾提供便捷高效優質服務。
桐廬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要求,構建權責明確、透明高效的監管機制,進壹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改進監管方式和措施,推進協同監管、信用監管和智能監管,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化手段,提高監管效能。七、桐廬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加強對深化改革工作的監督,對不符合“最多跑壹次”改革要求的有關規範性文件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八、省、杭州市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業務指導和工作聯系,支持桐廬縣加快建設政務“壹張網”,積極幫助解決桐廬縣深化“最多跑壹次”改革中遇到的難點和問題,將本部門著力推動的相關改革舉措優先在桐廬縣實施。九、各設區的市、其他縣(市、區)可以參照本決定深化“最多跑壹次”改革。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總結桐廬縣及其他地區深化改革經驗,為全省提供可借鑒、可復制、可推廣、可操作的經驗和做法。十、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