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偏方大全网 - 藥品查詢 - 珠海市社會保險反欺詐辦法

珠海市社會保險反欺詐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確保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與完整,糾正和查處社會保險欺詐行為,規範社會保險反欺詐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反欺詐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反欺詐工作。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欺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過程中,實施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等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反欺詐,是指勞動保障、稅務等相關政府職能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欺詐行為進行防範、調查、處理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反欺詐部門和反欺詐工作人員是指勞動保障、稅務等相關政府職能部門以及這些部門中具備行政執法資格,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工作人員。第五條 反欺詐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第六條 社會保險反欺詐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二章 職責權限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

(壹)制定社會保險反欺詐相關政策,並監督執行。

(二)指導、協調反欺詐工作。

(三)受理社會保險欺詐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查處重大欺詐案件。

(五)對欺詐案件相關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

(六)移交應當由其他相關政府職能部門處理的欺詐案件。

(七)獎勵舉報人。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

(壹)稽查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參保個人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情況。

(二)與醫院、門診部、藥店等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簽訂醫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機構的服務行為。

(三)對領取社會保險待遇人員進行資格認證,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進行檢查。

(四)受理社會保險欺詐行為的舉報、投訴。

(五)對涉嫌欺詐行為進行調查、取證並責令退回非法所得,歸入社會保險統籌基金。

(六)對情節嚴重的欺詐案件,移交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第九條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職責:

(壹)監察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二)受理社會保險欺詐行為的舉報、投訴。

(三)糾正和查處社會保險欺詐案件。第十條 地方稅務部門的職責:

(壹)負責對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在繳納社會保險費過程中謊報、瞞報、漏報情況的檢查。

(二)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定期或者專項提供與社會保險反欺詐相關的數據和資料。第十壹條 公安部門的職責:

(壹)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移交的涉嫌構成犯罪的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應當立案調查。

(二)對已註銷戶籍的參保人員,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將戶籍註銷信息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第十二條 財政、衛生、藥品監督、民政、工商、物價、人事部門及街道(鎮)等應當配合社會保險反欺詐的調查取證工作,並協助追回冒領的社會保險待遇。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反欺詐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進入有關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調查。

(二)就調查事項詢問與涉嫌欺詐案件有關的問題。

(三)要求相關當事人提供與涉嫌欺詐案件有關的財務帳表、職工檔案、醫療記錄等文件資料,並作出解釋和說明。

(四)采取查閱、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對欺詐嫌疑人隱匿、偽造、變造、毀棄有關文件資料、財務帳表等行為進行糾正或制止。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反欺詐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勤政廉潔,保守秘密。

社會保險反欺詐工作人員調查的涉嫌欺詐案件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十五條 領取社會保險待遇人員喪失領取條件的,本人及其親屬、其他利害關系人或所在地社區組織應在3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反欺詐部門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對涉嫌欺詐案件中的被調查對象的財務狀況作專業審計。第三章 欺詐行為第十七條 征繳環節中繳費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屬欺詐行為:

(壹)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的。

(二)不如實申報用工人數、繳費工資及其他資料。

(三)偽造、變造、故意毀滅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

(四)其他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欺詐行為。

  • 上一篇:安徽壹品紅科技有限公司怎麽樣?
  • 下一篇:食品安全工作總結模板
  • copyright 2024偏方大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