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扣押是行政機關強制扣留公民、法人財物,限制公民、法人占有、使用、處分其財物的措施。它是壹種行政強制措施,查封的目的是防止違法犯罪嫌疑人轉移、隱匿、毀棄證據或者可供執行的財產。扣押後,被扣押的財物壹般由采取扣押措施的行政機關保管,也可以由行政機關委托有關單位或個人保管。對於扣押的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國家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 日期。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