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規,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事項範圍內制定規章。第八條下列事項應當由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壹)依法應當由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事項;
(二)涉及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事項;
(三)本市行政區域內特別重大的事項。
前款第(三)項所稱特別重大的事項,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
常務委員會應當制定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地方性法規;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該地方性法規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第三章立法準備第壹節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第九條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對全市立法工作進行統籌安排。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實際情況,結合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在每屆會議的第壹年制定本屆立法規劃;根據立法規劃,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年度立法計劃。第十條制定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時,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立法議題和立法建議。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廢止地方性法規的建議。第十壹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辦公室負責編制立法規劃草案和年度立法計劃草案。
在起草立法規劃草案和年度立法計劃草案時,要認真研究各方面代表議案和建議,廣泛征求意見,科學論證評估,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需要、改革的重大決策、法律法規的實施和社會重大關切確定立法項目,提高地方立法的及時性和針對性。第十二條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公室研究討論立法規劃草案和年度立法計劃草案時,應當邀請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有關部門和專家參加,發表意見。第十三條立法規劃草案和年度立法計劃草案經主任會議通過後,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應當向社會公布。第十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辦公室應當對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的,由常務委員會法制辦公室提出調整意見,提交主任會議決定。第二節起草程序第十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提前參與有關法規草案的起草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起草或者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時,應當加強與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的溝通,* *與有關方面開展研究和討論。第十六條地方性法規草案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牽頭,組織有關部門、相關領域專家等起草小組起草:
(壹)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
(二)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
(三)涉及部門多、綜合性強;
(四)市人大常委會其他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需要組織起草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授權。
專業性較強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可以吸引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和社會團體起草。委托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委托起草工作,加強監督評估。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主動參與、積極配合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