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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工傷賠償標準最新工傷賠償標準

壹.醫療費用

報銷醫療費用,包括住院治療、康復訓練、工傷復發期間的醫療費用。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2、工傷治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二、住院夥食補助、交通、住宿。

1,住院夥食補助費=當地標準(元)×住院天數;

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可按規定支付交通費、住宿費;

交通費用按當地標準規定;

住宿=當地標準(元)×人數×天數。

第三,艾滋病的成本

1.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輪椅等輔助器具;

2、輔助器具費用參照當地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和費用限額標準;

第四,停工期間工資帶薪。

1,帶薪停工期間工資=員工原工資福利。

2.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參照《地方停工留薪分類目錄》或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確定的部門和程序按地方規定執行。

3.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重傷或特殊情況,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五、停工留薪期的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2.護理費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或《各省市工傷保險實施條例》的規定。

六、壹次性傷殘津貼

1,九級傷殘,壹次性傷殘津貼為9個月工資。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七、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九級傷殘可享受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寧夏回族自治區九級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就業補助金合並計算為本人工資12個月,因患職業病而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傷殘職工,其壹次性工傷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在規定標準的基礎上增加3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二)五級、六級殘疾職工的月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壹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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