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道路運輸和水路運輸的資質和資格
1,企業資質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和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關於道路運輸和水路運輸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和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和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2.人員資格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乘務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和現場集裝箱裝箱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職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2)搬運安全管理
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並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監督下進行。
(3)道路運輸中的安全管理
1,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設備;相關人員應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其包裝和容器的使用要求,以及發生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理方法。
2.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運輸。
3、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安全技術條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懸掛或者噴塗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誌;不要超載。
4、配備押運人員,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在押運人員的監督下進行。
5.駕駛人、押運人在途中因住宿或者情況影響正常運輸需要長時間停車的,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爆炸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6、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限制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並設立明顯標誌。
(四)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許可證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許可。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運輸劇毒化學品的品種和數量說明;
2.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3、承運人已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運輸車輛已取得營運許可,駕駛員和押運員已取得從業資格證件;
4.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許可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五)劇毒化學品和爆炸危險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的安全管理。
道路運輸中發生劇毒化學品和爆炸危險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散落、泄漏的,駕駛人、押運人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通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保部門和衛生部門。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六)禁止危險化學品內河運輸。
禁止通過內河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在內河其他水域,禁止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禁止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範圍,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和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危害後果消除的難易程度,規定並公布。
(七)水路運輸安全管理。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於水路危險貨物安全的規定。
2.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確定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
3.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由依法取得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承運。
4.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使用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運輸船舶。水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所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
5.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取得船舶汙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書。
6.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的材質、種類、強度和包裝方式應當符合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包裝規範的要求。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危險化學品數量有限制性規定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運輸數量。
7.用於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內河碼頭、泊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並與國家規定的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壹定距離。相關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足夠、有效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
用於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內河碼頭和泊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交通主管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8.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時,應當事先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和進出時間。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並通知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有固定船舶、固定航線、訂購貨物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9.在內河港口裝卸和過駁危險化學品時,應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和地點。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並同時通知海事管理機構。
10.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和通過建築物時,應當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並接受交通主管部門的管理。
11.裝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時,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專用警示標誌,顯示專用信號。
12.裝載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引航的,應當申請引航。
13.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規定。內河航道發展規劃應當與依法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規劃相協調。
(8)托運人的責任
1.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說明托運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和處理危險情況的應急措施,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包裝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的標誌。
2.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添加,並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
3.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隱瞞或者謊報為托運的普通貨物。
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寄遞、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作為普通貨物隱匿、謊報。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危險化學品。
六、危險化學品登記(多項)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實行登記制度。
生產、進口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原環境保護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同壹企業生產和進口的同壹品種危險化學品不得重復登記。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以下內容:
1,分類和標簽信息;
2.物理和化學性質;
3.主要用途;
4.危險特性;
5.儲存、使用和運輸的安全要求;
6.發生危險時的應急措施。
七、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救援
(1)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並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二)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救援
1,事故單位應急救援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並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保、公安、衛生主管部門報告;在道路運輸或者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員、船員或者押運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2、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的應急救援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當地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或者推諉。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和擴大:
1.立即組織搶救和治療受害者,並疏散或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險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2、迅速控制危險源,確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事故危害區域和程度;
3.采取封閉、隔離、去汙等措施。鑒於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和大氣造成的實際危害和可能危害;
4.監測和評估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並采取相應的環境汙染控制和生態修復措施。
八。法律責任
(壹)主要責任
1.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
2.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相關部門。
3.非法生產、儲存和經營的責任人。
4.危險化學品股
5 .包裝、容器生產和使用單位
(2)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行政處罰:
責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相關許可證。
行政處分:降級或撤職。
2.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非法經營罪;
危險物品肇事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
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
受賄罪;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關於劇毒化學品,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每兩年對其生產、儲存設備進行壹次安全評估。
b .劇毒化學品經營許可應當向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c .禁止通過內河等封閉水域的航道運輸劇毒化學品。
d .運輸企業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被搶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E.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立公安機構,配備專職公安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