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錄及相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2、醫療機構房屋產權證明或使用證明;
3、醫療機構建築設計平面圖;
4、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
5、壹般設備清單和藥品種類清單。
申請醫療機構的單位或個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符合我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2、符合新鄭市醫療機構設置規範;
3、醫院與同類醫療機構的距離不少於2公裏,門診部與同類醫療機構的距離不少於1公裏,診所與同類醫療機構的距離不少於0.5公裏。距離不少於0.5公裏;
4、診所總投資不少於5萬元,門診部總投資不少於10萬元,醫院每張床位總投資不少於20萬元;註冊資本滿足執業需要。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十條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設置申請書
(二)設置醫療機構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方案
(四)設置醫療中心申請書。第十壹條 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設置申請:
(壹)無床位或者床位不足100張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二)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和專科醫院,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第十六條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醫療機構設置批準書;
(二)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有適宜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五)有良好的職業信譽;
(六)有良好的職業信譽;
(七)有良好的職業信譽。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的登記,由批準其設立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診所、門診部、衛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