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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社會反響,哪種情況不屬於犯罪

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情形(包括不作為犯罪處理的情形)

刑法

第十三條 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均為犯罪。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四百四十九條 戰時,對因犯罪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士兵,應當允許其立功,確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撤銷原判,不以犯罪論處。

壹、危害藥品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4號)

第十壹條 ......

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私自加工的藥品 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未對他人造成傷害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註:進口未經國內批準的境外合法新藥,不再以假藥論處)

盜竊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8

第八條對盜竊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行為進行了解,壹般不能認定為犯罪,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應當酌情從寬。

三、敲詐勒索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0號

第六條 敲詐勒索近親屬財物,騙取諒解的,壹般不能認定為犯罪;認定為犯罪的,應當酌情從寬處理。

被害人對敲詐勒索行為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被害人的過錯程度和案件的其他情節,對行為人酌情從寬處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四、詐騙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

第四條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經近親屬諒解的,壹般不得作為犯罪處理。

詐騙近親屬財物,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具體處理上也應酌情從寬。

五、未成年人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6)1號)》

第六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七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以輕微暴力、威脅方法強行索取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少量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未造成被害人輕傷或者不敢上學正常學習、生活等危害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壹般也不認為是犯罪。

第九條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為未超過三次,雖然盜竊數額已達到 "數額較大 "的標準,但案發後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並積極退贓,且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壹)系聾啞人或者盲人的;

(二)在***配合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的;

(三)具有其他輕微情節的。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本家或者近親屬的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的財物,其他親屬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六、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違禁劇毒化學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14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違禁劇毒化學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14號

第五條 本解釋施行前確因生產、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易制毒化學品為誘餌供自己使用,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依照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不作為犯罪處理。

七、汙染環境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汙染環境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

第六條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汙染環境的,依照汙染環境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定,不具有超標排放汙染物、非法傾倒汙染物或者其他違法行為造成環境汙染情形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危害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論處。

八、拐賣婦女兒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法發[2010]7號7)

31.多名家庭成員或親友****,參與買賣自己的子女,或 "買妻"、"買兒賣女 "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壹般應當在綜合審查犯罪故意、各行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等情節的基礎上,依法追究罪責較重的刑事責任。對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必要時可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全國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1999年10月27日)

(六)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

要嚴格把握此類案件的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於買賣親屬的案件,要區別對待:對於以牟利為目的拐賣 "領養 "子女的,應以拐賣兒童罪處理;對於那些迫於生活困難、重男輕女思想影響而出賣親生子女或領養子女的,可不按犯罪處理;對於出賣子女情節確屬犯罪的,可以遺棄罪論處;對於確屬經人介紹結婚,且經人介紹的男女雙方相互了解基本情況的,或者確屬經人介紹收養,並經被收養人父母同意的,雖然經人介紹人數較多,從中收取財物數額較大的,也不應作為犯罪處理。

九、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3號)

第六條拒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在刑事立案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拒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在壹審宣判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從輕處罰。

十、掩飾、隱瞞全部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全部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1號)

第二條 ......

行為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歸自己使用,財物價值剛剛達到本解釋第壹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標準,認罪、悔罪、退贓、退賠的,壹般可不認定為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酌情從寬處理。

十壹、破壞交通設施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防控新增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意見(法〔2020〕7號7號)

二、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幹擾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

(八)依法嚴懲破壞交通設施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破壞鐵軌、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舶、航空器傾覆、毀壞發生危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第壹百壹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

辦理破壞交通設施案件,要區分具體情形,依法慎重處理。為防止疫情蔓延,擅自封閉道路阻礙交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壹般不構成犯罪,由主管部門予以糾正。

十二、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5號,2009年11月9日修正)。15號,2009年11月9日修正)

第六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爆炸物進入公共****,或者公共****,危害公共**** 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壹百三十條規定的 "情節嚴重"

(三)攜帶炸藥、起爆藥、黑火藥五百克以上或者燃燒的火藥壹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攜帶爆炸物五百克以上或者燃燒的火藥壹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行為人非法攜帶本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爆炸物進入公共****、公共****運輸工具,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攜帶的數量達到最低數量標準,能夠主動交出的,可以不以犯罪論處。

十三、走私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

第九條 ......

不以牟利為目的,留作紀念,走私珍貴動物制品入境,數額不滿十萬元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法[2002]139號139號)

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應當依據《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以下簡稱《解釋》)第四條的有關規定應予處罰,但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較輕的,壹般不構成犯罪:

(壹)珍貴動物制品允許收購交易的;

(二)入境人員為留作紀念或者作為禮品攜帶珍貴動物制品入境,不具有牟利目的的。

同時具有上述兩種情形,並符合《解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的量刑標準的,壹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符合《解釋》第四條第四款規定的量刑標準的,壹般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十四、搶劫罪的轉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發[2005]8號8號)

五、關於轉化為搶劫罪的認定

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 "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證據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壹般不構成犯罪;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以搶劫罪論處。

(1)盜竊、詐騙、搶奪接近 "數額較大"、標準的;

(2)入戶盜竊、詐騙、搶奪或者在公共****,在戶外或者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輕傷以上的;

(4)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的;

(5)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的;

(6)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的。

(4)使用兇器或者以兇器相威脅的;

(5)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十五、代替考試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3號)

(壹)代替考試罪。

第七條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第四款的規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結合行為人代替考試的情節和考試種類,認為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十五條 綜合考量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情況 認為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17.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5號)

第18.

第十壹條受雇為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犯罪提供勞務的,除參與利潤分成或者領取高額固定工資外,壹般不以犯罪論處,但因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受過刑罰處罰的除外。

十八、非法集資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

(以下簡稱《解釋》)。18號)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歸還所吸收資金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十九、軟暴力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實行 "軟暴力 "若幹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9〕15號)

十壹、... ...

為索取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或者出於其他非法目的,雇傭、指使他人使用 "軟暴力 "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構成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尋釁滋事的,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犯罪中,雇傭者、指使者,壹般應***與主犯同罪;因本人及近親屬合法債務、婚姻家庭、鄰裏糾紛等民間矛盾而雇傭、指使,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壹般不作為犯罪處理,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處理處罰後繼續執行的除外。

第二十、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3〕37號)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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