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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內容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和戶籍在本省但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自治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以宣傳教育、避孕節育、經常性工作為重點,實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宣傳、綜合治理。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要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人民勞動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與增加婦女教育和就業機會、改善婦女健康和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第四條夫妻雙方都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實行計劃生育是違法的。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落實本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任務的第壹責任人。把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政績的重要內容。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計劃生育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條例的具體實施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七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八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計劃生育協會、人口學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經費,逐年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和上壹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第十壹條省實行衛生計生委兼職成員單位制,市、縣(區)實行衛生計生機構兼職單位制。兼職委員和兼職單位應當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的職責分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衛生和計劃生育機構,根據人口規模配備專職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人員,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村(居)委會設立計劃生育委員會,根據人口規模配備專職計劃生育管理人員,負責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工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系統、本單位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工作。第十三條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實行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制,並接受當地鄉鎮、街道衛生和計劃生育機構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第十四條村(居)民委員會、大型廠礦企業事業單位和流動人口集中居住的社區可以建立計劃生育協會,組織群眾開展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第十五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制定計劃生育自治條例,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計劃生育自治章程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第十六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衛生計生* * *機構分別負責,以現居住地為主,納入現居住地的日常管理。第十七條全社會應當積極支持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各級宣傳、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報紙、電影、電視、廣播、文藝等大眾傳媒有義務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公益性宣傳工作。

第三章生育調控

第十八條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兩個孩子。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多生孩子的,屬於超生。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縣級以上鄉鎮、街道衛生計生機構或者直屬農林場審核批準,夫妻雙方可以同時生育另壹個子女: (壹)死亡無子女的,可以再生育兩個子女;(2)因子女死亡只有壹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三)法律法規規定的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規定批準再生育子女的申請,應當報上壹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夫妻壹方在本省登記,另壹方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的,適用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第二十條歸僑、僑眷的子女,具有本省戶籍但居住在國外的公民的子女,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省同胞和外國人的配偶在本省生育,適用本條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壹條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措施,預防和減少意外懷孕。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試者的安全。第二十二條已絕育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條件的夫妻,在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後,可以進行輸精管(卵)再通手術。第二十三條禁止歧視和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婦女。禁止歧視、虐待和遺棄女嬰。

第四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提高生殖健康水平。第二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含計劃生育藥具管理站)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納入區域衛生計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在批準的範圍內自行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禁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個體醫療機構和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第二十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人員提供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服務,並承擔優生優育、生殖保健咨詢和技術服務。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還應當承擔人口與計劃生育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避孕藥具發放、管理人員培訓等任務。第二十七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具體辦法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未按法律法規規定落實節育措施的,節育手術費用由本人支付。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育手術並發癥醫學鑒定組織,負責節育手術並發癥的鑒定工作。地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負責病殘兒的醫學鑒定。第二十九條因接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而發生節育手術並發癥的,由縣級以上節育手術並發癥醫學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查確定後,指定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治療。醫療費按第二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執行。職工因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節育手術並發癥喪失勞動能力的,參照工傷事故處理;對因此造成生活困難的職工以外的人員,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助。因節育手術或者節育手術並發癥的處理發生醫療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醫療事故處理的規定執行。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劃生育、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胚胎胎兒性別鑒定、終止妊娠手術和終止妊娠藥物的管理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胚胎胎兒性別鑒定、終止妊娠手術和終止妊娠藥物實施監督管理。嚴禁非醫學需要鑒定胚胎和胎兒性別,嚴禁非醫學需要人工終止妊娠。

第五章優待、獎勵和社會保障

第三十壹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天的獎勵假,男方享受15天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支付工資,不影響福利和考勤獎勵。第三十二條接受節育手術的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假期合並計算。在規定假期內支付工資,不影響福利和考勤獎勵。第三十三條在國家鼓勵壹對夫妻生育壹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壹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享受以下優待、獎勵和補助: (壹)職工和城鎮居民,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日起至子女滿14周歲止,每月發放獨生子女保健費10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金由夫妻雙方工作的單位承擔。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城鎮居民中獨生子女的父母,從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起,按壹定標準發放計劃生育獎金;(二)屬於農村居民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三)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傷殘後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壹定的救助;(四)就業、住房、扶貧以及子女入托、入學、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照顧。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子女期間,制定對農村獨生子女戶和純生二女結紮戶的優待、獎勵和補助辦法。優先就業、安排宅基地、生產幫扶、扶貧、入托、入學、醫療。積極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村養老保障,建立健全人口和計劃生育基金會,優先解決農村獨生子女戶和純生二女結紮戶的基本養老問題。第三十五條農村男子在獨生女家結婚落戶,獨生女戶或者純生二女結紮戶的夫妻戶籍遷入女婿隨女兒居住的村的,享受本村居民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撓和歧視。第三十六條對模範計劃生育和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職工,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行政、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獎金按單位所在縣(市、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計算,在單位年度預算中列支。企業的計劃生育獎金可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千分之二以內提取。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實行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制度。縣級以上直屬鄉鎮、街道衛生計生機構或者農林農場負責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的具體工作。生育第壹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進行出生登記。第三十八條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或者街道衛生計生機構辦理婚育證明。流動人口成年育齡婦女到達現居住地後,應當向現居住地鄉鎮或者街道衛生計生機構提交婚育證明。第三十九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為流動人口成年育齡婦女辦理居住證、就業證等證件時,應當查驗其婚育證明。沒有婚育證明的,應當及時通知其居住地的鄉鎮或者街道衛生計生機構。用人單位和房屋租賃機構、房屋出租(借)人、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配合當地有關部門做好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第四十條,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征收社會撫養費。縣級或者不設區的地級市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縣級以上直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農林農場作出征收決定,具體工作由衛生計生機構實施,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協助實施。當事人壹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困難的,應當按照規定向作出征收決定的單位提出分期繳納申請,分期繳納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流動人口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社會撫養費和滯納金應當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汙或者私分。第四十壹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鄉鎮集體企業應當對超生職工予以辭退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超生的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編外學生,有關單位應當自依照本條例規定作出決定之日起五年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鄉鎮集體企業不得招收或者錄(聘)用;五年內不得當選村(居)委會成員和評為先進;七年內不得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農村股份合作制的分紅和其他集體收益。第四十二條在評選先進集體、授予個人榮譽稱號和確定綜合性獎勵,以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和任用中,實行計劃生育壹票否決制。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的有關規定,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緩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資料。第四十四條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民主管理。鄉鎮、街道衛生計生機構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定期公布計劃生育政策執行情況和人口生育計劃、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以及社會撫養費征收情況,接受群眾監督。第四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將公民計劃生育納入社會信用體系。第四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衛生計生工作人員在依法執行公務過程中,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公民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人口計生工作人員進入相關場所開展工作。

第七章法律責任

(壹)城鎮居民生育壹個以上子女的,社會撫養費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壹年度城鎮居民(常住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壹次性征收,且本人上壹年度實際收入高於當地縣(市、區)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有兩個以上子女的,以壹個子女應當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照子女數的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二)農村居民生育壹個以上子女的,夫妻雙方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農村居民(常住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壹次性征收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年收入高於當地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上壹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超出部分征收社會撫養費。有兩個以上子女的,以壹個子女應當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照子女數的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三)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壹個子女的,責令其重新辦理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本條第(壹)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分兩次征收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按照本條第(壹)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四)配偶生育他人的,按照本條第(壹)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六倍以上九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費。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予以辭退;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非法為他人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二)利用超聲技術等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胚胎和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的;(三)虛假醫學鑒定,出具虛假計劃生育證明的。第四十九條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使用虛假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註銷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五十條組織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胚胎或者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應當予以辭退。自報新生兒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當事人處以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壹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反規定或者延誤搶救、診斷、治療,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五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壹)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汙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第五十三條對不能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人民政府,其主要負責人,依法追究領導責任。對不履行計劃生育綜合治理職責分工的有關部門和計劃生育兼職委員、兼職單位,要追究其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第五十四條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五十五條拒絕、阻礙衛生計生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鄉鎮、街道衛生計生機構予以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員工由其所在單位進行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威脅、毆打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或者毀壞其財物,嚴重幹擾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產的;(二)造謠惑眾,尋釁滋事,擾亂計劃生育工作秩序,毀壞計劃生育部門財物的;(三)隱瞞違反計劃生育對象的。第五十六條未按照規定辦理生育登記手續生育第壹個和第二個子女的,由鄉鎮、街道衛生計生機構責令限期補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但未經批準懷孕的,應當辦理審批手續;生育時未辦理審批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2%的社會撫養費。第五十七條當事人未按規定期限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五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五十九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2006年10月206543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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