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違禁品管理規定》解讀——2月16日,國家郵政局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發布《違禁品管理規定》。
新發布的《違禁物品管理條例* * *共有十七個條款,從適用範圍、術語定義、企業責任、用戶義務、監督管理等方面對違禁物品管理提出了明確的規範要求,同時將《違禁物品目錄》作為《條例》的附件予以公布。
與2007年發布的《禁止攜帶物品定向目錄及處理辦法》相比,新規定的禁止攜帶物品由14增加到19,包括專用間諜器材、非法偽造物品、侵犯知識產權物品和假冒偽劣物品,每壹類的內涵都有了很大的拓展,物品清單更加詳細。
值得註意的是,商家和快遞公司在違禁物品目錄中增加了侵犯知識產權和假冒偽劣商品的類別。被侵犯的知識產權包括侵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的圖書、音像制品,假冒偽劣商品包括假冒偽劣食品、藥品、兒童用品、電子產品、化妝品、紡織品等。
新規還明確了快遞企業和用戶的責任。
根據新規,郵政寄遞企業違法收寄違禁物品的,郵政管理部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對於違規投遞違禁品的用戶,壹旦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壹方面需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另壹方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罰。
2065438+2007《違禁物品管理條例》解讀(二)《條例》對2007版《違禁物品目錄》進行了修訂,在安全檢查、企業責任、用戶義務、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加明確的規範要求,並將目錄由原來的14項增加到?18+1?Item表示物品由58件增加到188件,將《危險化學品目錄》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禁止寄遞的數萬件物品納入其中,使《禁止寄遞物品目錄》更加全面,更具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規定》首次明確了違禁物品的概念和內涵,將違禁物品分為三類: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的,危害寄遞安全的,如爆炸、易燃、腐蝕、毒害、傳染、放射性物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從而明確了違禁物品的範圍。
《規定》進壹步強化了寄遞企業的主體責任,要求寄遞企業在其經營場所廣泛宣傳、告知《規定》及相關指導目錄的內容;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防止違禁物品進入寄遞渠道;加強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強化從業人員對違禁物品的認知和處置能力;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安排具有專業技術和技能的人員對郵件、快件進行安全檢查。
關於寄遞用戶的安全保障義務,條例明確規定,用戶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違禁物品的規定,不得寄遞違禁物品,不得在郵件、快件中夾帶違禁物品,不得將違禁物品隱匿或者謊報為其他物品。
《規定》提出了違禁物品管理的獎懲措施,重點針對寄遞企業違法收寄違禁物品的行為,明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同時規定,對及時發現和報告違禁物品,或者有效避免或者減少寄遞安全事故的單位和個人,郵政管理等部門可以依法給予表彰。此外,《條例》還確定了調整違禁物品目錄的原則,規定違禁物品目錄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公布並適時調整。
國家郵政局、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發布《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的通知
為加強郵政行業安全管理,防止違禁物品進入寄遞渠道,妥善處置進入寄遞渠道的違禁物品,維護寄遞渠道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違禁物品管理規定》,現予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