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療中的劑量調整:本品引起的毒性可能需要對癥處理或劑量調整(停藥或減量)。壹旦減少劑量,以後就不能再增加。以下是因毒性而調整劑量的建議劑量(根據加拿大國家癌癥研究所制定的常見毒性標準)。
1級:維持劑量。
2級:
首次出現:停止治療,直到恢復到0-1級水平,然後以100%的維持劑量進行下壹療程治療。
第二次:停止治療,直到恢復到 0-1 級水平,然後按建議劑量的 75% 進行下壹療程。
第三次:停止治療,直到恢復到 0-1 級,然後按建議劑量的 50%進行下壹療程。
第四次:永久停止治療。
3級:
第壹次出現:停止治療,直到恢復到 0-1 級水平,然後按建議劑量的 75% 進行下壹療程的治療。
第二次:停止治療,直到恢復到 0-1 級水平,然後按建議劑量的 50%進行下壹療程。
第三次:永久停止治療。
四級:永久停止治療。
如果停藥後要繼續治療,應考慮到患者的最大獲益,在毒性癥狀恢復到 0-1 級水平時,按建議劑量的 50%給藥。
特殊人群的劑量調整:
肝功能不全:對因肝轉移導致輕度至中度肝功能不全的患者進行的藥代動力學研究表明,此類患者無需調整劑量。
腎功能不全:尚未對腎功能不全(定義為血清肌酐升高)患者進行藥代動力學研究。
兒童:尚未對兒童進行藥效和安全性研究。
老年人:無需調整劑量。然而,老年人(65 歲或以上)比年輕人更易受卡培他濱毒性的影響,因此應密切監測。
需要限制劑量的毒性包括腹瀉、腹痛、惡心、胃炎和手足綜合征。近半數接受本品治療的人會出現腹瀉,嚴重腹瀉並伴有脫水時應密切監測並補充水分。每天腹瀉 4-6 次或夜間腹瀉為 2 級腹瀉,每天腹瀉 7-9 次或大便失禁和吸收受阻為 3 級腹瀉,每天腹瀉 10 次以上或大便帶血且肉眼可見,需要靜脈補充液體為 4 級腹瀉。如果出現 2 級、3 級或 4 級腹瀉,應停用本品,直至腹瀉停止或腹瀉次數降至 1 級。3 級或 4 級腹瀉後再次使用本品時應減少劑量。幾乎半數使用本品的患者會出現手足綜合征,但多為 1-2 級,3 級綜合征並不常見。大部分副作用可以消失,但需要暫時停藥或減少劑量,不需要長期停止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