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農藥殘留的監測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行。第四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農藥經營和蔬菜生產中農藥的使用,監測蔬菜地農藥殘留程度,指導和監督蔬菜生產者使用農業投入品、產地標簽、包裝以及建立生產記錄和檔案,對市場生產或銷售的蔬菜農藥殘留進行監督抽查。
質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中蔬菜農藥殘留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蔬菜流通中農藥殘留的監督管理。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活動中蔬菜農藥殘留的監督管理。
衛生、環保、經貿、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蔬菜農藥殘留的監督管理,加大對蔬菜生產基地建設的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蔬菜農藥殘留監督管理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區、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蔬菜生產者進行職業道德和農藥安全使用的宣傳教育,組織技術指導,指導蔬菜生產者安全合理使用農藥,開展綜合防治,確保蔬菜質量安全。
鼓勵蔬菜生產企業、相關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蔬菜種植大戶建立規模化蔬菜生產基地。
蔬菜生產企業和相關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配備相應的植保技術人員,負責本單位蔬菜生產中農藥使用的技術培訓和管理。第六條蔬菜質量安全實行可追溯管理制度。蔬菜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蔬菜質量安全負責,並如實為其提供的蔬菜出具追溯證明,具有相應的產地信息、產品合格信息和經營者信息。
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追溯證書進行監督管理。蔬菜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條有關部門應當大力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生物農藥、殺蟲燈、防蟲網等防治病蟲害的技術措施;積極發展無公害、無公害蔬菜。第八條禁止在蔬菜生產過程中使用下列農藥及其混配制劑:
(1)甲胺磷、甲拌磷、克百威、氧樂果、甲基1605;
(2)其他依法禁用的農藥。
禁止在本市範圍內經營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農藥和依法禁止經營的其他農藥及其混配制劑。第九條農藥經營單位應當遵守《農藥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農藥經營單位的銷售人員應當具備農藥管理和使用的專業知識,並經市、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
銷售人員在銷售農藥時,應當隨貨附上使用說明書,並有義務向蔬菜生產者介紹農藥的使用範圍、防治對象、使用方法和安全間隔期。第十條蔬菜生產者應當嚴格遵守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有關規定,按照標簽、說明書的內容正確配制和施用農藥,做好安全防護。不得擅自擴大使用範圍,增加施藥次數,增加農藥用量,防止農藥危害人體健康和汙染環境。第十壹條蔬菜生產企業、相關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蔬菜種植大戶應當建立蔬菜生產記錄和檔案,如實記錄下列事項:
(壹)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途、用量、使用日期和停止使用日期;
(二)蔬菜病蟲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3)收獲日期。
蔬菜生產記錄和檔案應當保存兩年。禁止偽造蔬菜生產記錄和檔案。
鼓勵其他蔬菜生產者建立蔬菜生產記錄。第十二條蔬菜生產者應當妥善保管農藥並進行標識,不得與蔬菜混用。
包裝農藥的盒、瓶、袋要按規定回收處理。第十三條使用過農藥的蔬菜應當在安全間隔期滿後采收和銷售。
對農藥殘留超標的本地蔬菜,由蔬菜生產所在地的區、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蔬菜生產者暫停同批次蔬菜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