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是對四類人員保密,不是5類,具體如下:
1、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2、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3、發生性關系者;
4、就診時告知醫生。
法律依據如下:
《艾滋病防治條例》
第三十八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導;
(二)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系者;
(三)就醫時,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如實告知接診醫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艾滋病流行病學調查時,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
擴展資料:
艾滋病人的治療和救助:
《艾滋病防治條例》
第四十壹條醫療機構應當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詢、診斷和治療服務。
醫療機構不得因就診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諉或者拒絕對其其他疾病進行治療。
第四十二條對確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將其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告知本人;本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應當告知其監護人。
第四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技術指導方案的規定,對孕產婦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詢和檢測,對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及其嬰兒,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咨詢、產前指導、阻斷、治療、產後訪視、嬰兒隨訪和檢測等服務。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關懷、救助措施:
(壹)向農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鎮經濟困難的艾滋病病人免費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療藥品;
(二)對農村和城鎮經濟困難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適當減免抗機會性感染治療藥品的費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詢、檢測的人員免費提供咨詢和初篩檢測;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免費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治療和咨詢。
第四十五條生活困難的艾滋病病人遺留的孤兒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應當免收雜費、書本費;接受學前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的,應當減免學費等相關費用。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生活困難並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給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創造條件,扶持有勞動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從事力所能及的生產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