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和急救機構;
(2)中心醫院、鄉(鎮)醫院、街道醫院、婦幼保健院(所);
(3)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藥門診部;
(四)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
(五)專門的疾病防治醫院(所、站);
(六)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第五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區域醫療機構規劃;
(二)符合醫療機構評估標準;
(三)遵守國家有關醫療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具有健全完善的醫療服務管理制度;
(四)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物價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並通過物價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嚴格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政策規定,設立專門機構為基本醫療保險服務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具備配備微機聯網的能力和條件。第六條願意承擔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向市勞動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壹)執業許可證副本及其復印件;
(2)法人資格證書;
(3)大型醫療儀器設備清單;
(四)職工人數、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和職稱結構;
(5)前三年的業務收支和門診、住院服務量(包括門診人次、次均醫療費用、住院人次、出院患者平均住院天數、出院患者人均住院費用、出院患者日均住院費用等。),以及承擔醫保服務的能力;
(六)符合醫療機構評估標準的證明材料;
(七)藥品監督管理和物價部門監督檢查的證明材料;
首次申請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交第(八)、(九)項規定的材料。
(八)下列聲明在申請年度向前延伸三年:
1.基層衛生單位綜合統計表-表1(衛生系統表1-表1-11);
2.初級衛生單位綜合統計-表2(衛生系統2表1-5);
3.診所和保健診所人員年度報告(衛生系統表4);
4.衛生部門醫院住院病人疾病分類年報(衛生系統表3);
5.衛生部門醫院出院病人調查表(衛生系統表33)。
(九)1998或申請當年的年度月報和季報:
1.關於醫院和保健中心病床使用情況和病人動態的月度、季度和年度報告;
2.衛生部門醫院住院病人疾病分類月報、季報、年報;
3.縣級以上衛生部門醫院經費的月報、季報和年報及收繳和支用情況;
4.衛生部門醫院部分疾病住院費用月報、季報、年報。第七條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申請和提供的材料對醫療機構進行審核,並向社會發放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證書,供參保職工選擇。第八條職工在具有定點服務資格的醫療機構就診時,個人提出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意向,由單位匯總後,統壹報送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職工選擇意向,統籌確定定點醫療機構。第九條取得定點服務資格的專科醫療機構和中醫醫療機構(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和民族醫療機構)可作為參保職工的定點醫療機構。
除上述兩類醫療機構外,員工壹般可選擇3-5家不同級別的醫療機構,包括1-2家基層醫療機構(含壹級甲等醫院、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民族醫療機構及各類醫院、所、室等。);1-2二級醫院,1-2三級醫院。